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半調子的審檢分隸

(02-04-2012一心)

日前,最高法院2012年第2次決議,終於變更2002年第4次決議,未來刑庭法官不再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換句話說,爾後檢察官要確實負起對被告不利的舉證責任。
不太懂這是什麼意思,讀了高榮志律師的文章「球員不能兼裁判,還要人家教?」,才了解,原來,我國的刑事司法實務向來不遵守「球員不能兼裁判」的道理。
在法庭裡,本來有三個角色,「檢察官」代表國家和被害人,「辯方律師」代表被告,而「法官」是裁判。正常狀況中,「檢察官」和「辯方律師」對打,「法官」是中立的,這就是「審檢分隸」。
然而,台灣的法官,往往不自覺地站到檢察官那邊「二個打一個」,或者,根本越俎代庖,一對一地和被告「單挑」,被告的生死既然是交在法官的手裡,這註定是「不公平」的競爭。
過去十年來,當檢察官不努力舉證時,法官會「假公平正義之維護」補充調查證據,所以,法庭上就好比有「兩位」檢察官,一位坐在被告對面,一位坐在上面。
不止人民搞不清楚兩者有何不同,台灣的司法官和檢察官一起考上而「來源相同」,所以,也似乎多有「期別不同」的計較,卻少有「定位不同」的反省。
高榮志律師寫道,有次他帶一位外國律師參觀法院和地檢署,外國律師非常驚訝兩個機構居然是在「同一個屋簷」下,又問:台灣不已算是「司法獨立」了嗎?
他的結語是:或許,有一天我們也對於法院和地檢署「住」在一起感到渾身不自在時,才能算是「司法獨立」落實的一天。
後來又讀錢建榮法官的文章「總統致力司法改革-從慎選最高法院院長開始」,文中說到:對審判實務的影響而言,正確的最高法院院長可比司法院院長還來得重要,因為影響法官「審判靈魂」的是最高法院的作為,不論判例、決議或判決,都比法律,甚至憲法,對於基層法官更具影響力。這就是為甚麼超過560位基層法官要連署請總統慎選最高法院院長。
看到總統權力之大,也看到台灣憲政制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