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前副總統所涉及的特別費案在纏訟四年多後,終於在檢方放棄上訴後,以無罪判決確定,呂前副總統亦向監察院陳情,以追究檢察官濫權起訴的責任。而事實上,我國關於貪污罪的定罪率一直在六成上下徘徊,即便不論檢方辦案是否有藍綠之別,如此的定罪率,也難讓人信服。
由於現行貪污治罪的法條多屬不明確,就難防止司法者因人、因事務而異的對待。以首長特別費來說,在未除罪化前,根本無任何法律規定如何使用,而皆依據過往慣例為核銷。惟如此的運用,卻可能遭檢方以貪污重罪起訴,而某些將特別費納入私有者,反可安然過關。原本面對這樣的歧異狀況,身為檢察官之首的檢察總長,理應基於檢察一體而為統一解釋與適用,卻仍視若無睹,致放任此種差別對待一再發生,即便無任何政治考量,也難脫怠惰之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