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2011一三)
這兩天,拜讀了成大副教授王金壽發表的《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等相關文章,王教授的文章淺白易懂,對一位不是相關科系的外行人而言,也能對當前司法制度的發展與所遭遇的困境略知一二。
然而,在準備為當今司法改革投注一份心力之前,必須先瞭解台灣司法的環境與歷史,瞭解當初為何有許多司法官急於建立獨立的司法制度,茲分享整理心得如後:
現今司法迫害多承襲過去戒嚴時代,國民黨對司法院和法務部等司法體系的控制。在那個白色恐怖的年代,它只對皇帝式的老闆負責,司法毫無獨立性可言。
司法在國民黨的威權體制中有幾項重要功能: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功能,透過戒嚴令來合法它的戒嚴體制;第二,利用司法來打壓反對人士。例如:當年美麗島大審的軍事檢察官林輝煌,他在法庭上將高雄事件定調為「以暴引鎮,鎮而益暴」,又編造被告們訂有「長短程奪權計劃」。一則單純的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爭議,卻用「非法顛覆政府且著手實行」的重罪加以起訴,扼殺民主運動火苗。
除此之外,為了讓地方派系接受命令,國民黨必須有一套暴力或處罰機制,當地方派系或政治人物要反叛時,給與必要打擊和處罰,而司法是國民黨可以動員、做為暴力機制的一個重要工具。反之,司法對國民黨的另一個用處,就是保護這些地方派系,讓他們免受司法單位的調查起訴,當發生貪污、超貸或買票等不法情事時,藉由司法保護傘收買地方派系,從此,「黑金政治」也就和國民黨劃上了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