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極權國家才強制讀孔孟

09-11-2012謝世民

近日香港十幾萬民眾上街反對政府強迫中小學生接受國民教育課程,引起世人矚目。反對人士認為這樣的課程基本上就是洗腦教育,因此也不願意進入體制內提供意見、修改課程內容,這股壓力使得特首梁振英選擇了讓步,宣布暫緩實施。
這事讓不少人想起,我國政府從今秋開始又要強迫我們的高中生讀《四書》了。去年各界反對聲浪雖大,但教育部無動於衷,執意推動,現在也許應該再問一次:這和香港政府的作為,就不正當性而言,難道有差別嗎?政府真的可以正當地強迫學生學習儒家的價值觀和哲學思想嗎?

香港人的絕望呐喊

(09-11-2012 宋志標)

上週五的九月七日晚,12萬香港人有秩序地圍聚政總大樓,要求撤回被疑為負有黨化使命的國教科目。這次活動聲勢浩大、主旨重要,其效應逐漸累積與放大,影響波及處,深度捲入香港各階層,各種政治勢力不得不對此亮明立場,史稱國教科風波。
單從香港社運的線索和歷史脈絡看,國教科風波的意義或可歸納如下:它是香港人借自由之名展現的對黨化教育的強烈逆反,是香港人構建香港主體性的大規模運動,是在大國意志與國家語境下的「文化解殖」,是香港人鞏固自主的城邦政治的絕望之呐喊。
12萬人之於710萬總人口,比例不可小覷,社會脈動與政治籲求清晰有力。然而,一旦國教科風波觸及大陸情緒,激發起國族爭議,則將香港議題帶入了極其喧嘩的喧囂中。圍觀者發現,香港回歸15年、大陸建政63年,國民教育竟是一筆糊塗賬。

10年前的代罪羔羊

(09-11-2012一心)

早上去便利商店提款,經過雜誌架,看到《今週刊》。
記得「蘇建和案」宣判無罪的那天深夜,張娟芬在臉書上po文說:「啊!已經過了午夜,我累了,但是以戀愛一般的心情我想對你說:如果江國慶案的結果令你憤怒,如果蘇建和案的結果令你欣慰,請買819期的《今週刊》,了解一下鄭性澤案,鼓勵有正義感的媒體。」
找到了819期,把它買回家。雜誌上有她的專訪,也有她執筆的「鄭性澤案」的特別報導。
很多人認為,蘇建和案,是二十幾年前的事,現在應該沒有冤獄、刑求了,也有很多人認為,江國慶案,是軍法審判,軍中本來就比較黑,一般司法沒有那麼可怕,但是,在2002年發生、2006年死刑定讞的鄭性澤案,推翻了以上兩種假設。

灰姑娘的港式民主

09-11-2012楊兆中

香港的政治在這一兩星期來回天堂與地獄,從十多萬人上街反對推行中共洗腦式國民教育,到反對派在新一屆立法會選舉中慘勝,都反映出香港的政治環境,已完全被中共掌握之中,說要透過普選來掌握香港人自己命運,已經不再成立。
8月底起,學界為反對梁振英政府強推國民教育,觸發了連續兩個周末數以十萬計的學界人士上街集會,其間更有學生在政府總部門外連續十多天通宵集會絕食,為的就是要對洗腦國情教育說不。
都說民氣可用,在9月初選舉前的一星期,每個晚上都有逾萬學生在集會,在選前的星期五更多達13萬人上街,更像台灣的選前造勢晚會,撤回國民教育科的口號響徹雲霄。梁振英政府在翌日只能急急召開記者會,對示威者作出表面上的讓步,不再堅持學校要3年後開設洗腦科,改由學校自決,更為洗腦撇清責任,說他只是繼承前朝政策云云。 

殘害社會正義的司法人

(09-11-2012愚工)
周永康是中共政法委的老大,以凶殘、狡詐、貪婪聞名
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執業的「傳說」引起業界反彈。有人從律師管理制度的差異造成的不對稱提出反對;有人從市場排擠效應提出反對;有人從合法交流掩護非法活動的國安風險提出反對。個人認為中國律師養成教育所烙下的偏執的、僵硬的愛國教育所薰陶出來的「黨國思想」,對台灣的法制環境與價值環境的可能污染,才是最大的風險。茲說明如下:
20111228日中共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參加「律師協會」座談時,對「律師們」提出四點要求,第一點就是,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周永康進一步強調,「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和改進對律師工作的領導」。
此外,讀者如果用「律師與政治教育」當關鍵字搜索,你可發現很多有關律師團體實施「愛國教育」及舉辦「學習周永康講話」運動的相關報導。這些我們覺得不可思議的事,在中國卻是律師人格的一部分。

狐假不了虎威的保釣

(09-11-2012陳榮傑)

最近,馬英九一連串的保釣行動, 荒腔走調, 令人突兀,也感滑稽。
首先,護航懸掛五星旗的台灣船舶,不啻借鬼壯瞻,與狼共舞!
其後,國旗出現釣魚台上,一方面向日方撇清政府並未參與;他方面卻公開聲明中華民國國旗出現在被日本「竊佔」的釣魚台上,符合政府之主權主張。顯示馬英九處理國事,閃閃躲躲, 琵琶半掩的風格。
820日接受NHK訪問,馬英九竟然試圖「倡議」將釣魚台問題提到國際法院解決。
依照「國際法院規約」,法院管轄權僅限於規約締約國之間特別協議的案件,或者依據其他國際協定明文規定的問題,或者規約締約國之間曾於事前同意在互惠基礎上相互接受法院強制管轄, 即所謂「任擇強制管轄」。
依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始能成為規約締約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必須經由安理會推薦並經大會同意始能成為規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