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統治權行使範圍由國際關係決定

(12-26-2011余敏長)

不懂憲法的馬總統…
馬英九為反駁蔡英文主席關於中華民國國土之界定,表示在憲法法理層次上,固有疆域當然是包括整個中國在內,「這是憲法上的規定」。然而,憲法本文提及「固有疆域」者,僅有第4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之規定。
依大法官釋字第328號,第4條規定在指涉領土變更之程序,「依其固有之疆域」為概括規定,並未採列舉方式表明領土範圍,而「固有疆域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可見固有疆域之界定,職司釋憲之大法官尚不敢擅專,豈能馬英九一人說了算;而憲法第4條既未明文規定固有疆域包括整個中國,則馬英九究竟基於如何之憲法法理,將第4條之「固有疆域」推導成「固有疆域包括整個中國」,誠令人匪夷所思。
憲法學者李惠宗於其「憲法要義」一書主張,所謂「依其固有疆域」之規定,形同未有規定,因制憲之時,國土中尚有未定界之問題,而憲法又不能就領土問題無所置意,故只能採取象徵式之概括規定,其實是將領土問題讓諸國際法上之解決,與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相輝映。
現今對「宇昌案」嗆聲不斷又不務正業的劉憶如主委,其父劉慶瑞為法學界公認之憲法泰斗,在其憲法著作亦提及,我國五五憲草第4關於領土之規定採列舉式,一一列舉各省名稱,亦包括東北數省(注:不包括臺灣),用意在於國難深重之時,表示收復領土之決心;現行憲法制訂於抗日勝利之後,因失土已大部光復,對領土乃改採概括式規定,兩相比較,憲法對領土範圍既改以概括之「固有疆域」名之,即不以中國各省為固有疆域之範圍;馬英九又何能認為固有疆域當然是包括整個中國在內,而且是憲法上的規定?
回歸「領土」在憲法上本質,教授亦述及,國家統治權行使範圍,稱為領土,領土可說是國際法所承認、保障之國家統治權行使範圍,一國統治權行使範圍由國際關係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