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徹底唾棄賣國的政黨

(10-22-2011一湛)

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的文章「規劃和平條約而非和平協議」內容清楚點出:「和平條約」(peace treaty)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的不同。馬總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引起大家的錯愕與驚恐。不知馬總統是無知還是故意,或是放風向球、試水溫,不論原因為何,都已陷台灣於空前的危險之中。
教授提到:條約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發現:(一)台海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遑論停止武裝衝突迫切性;(二)台海狀態是中國內戰與冷戰等複雜國內與國際因素所造成,若是簽署單純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三)「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