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船舶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同法第94條進一步規定,違反第七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全家福號在日艦出現時,「高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此種「高舉」五星旗行為實已構成上述法條所稱之「懸掛」。蓋法律解釋上,所謂「懸掛旗幟」源自外文之to fly the flag,其行為樣態並不限於將旗幟高掛旗杆,其他如在船舶左右舷劃上國旗,或在船舶駕駛艙劃上國旗等等,均為「懸掛」之樣態;此為1958年《公海公約》第六條、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一條、1986年《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第四條等等國際公約「懸掛」一詞之意義,而國際社會亦採如此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