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總統密會組頭可構成賄選罪

 (11-17-2011黃帝穎)
媒體爆料,馬總統今年九月初在嘉義市長黃敏惠安排下,和選舉賭盤大亨見面,而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坦承,馬英九確實見過該組頭兩次面,但未清楚交代馬總統與組頭的互動目的與細節。
事實上,馬英九與組頭的密會,不論達成的協議是要馬英九在競選時放水,或是積極幫助馬英九勝選,都是以不正當的方法影響選舉結果,涉犯刑法詐欺罪及賄選罪,檢調應主動查辦。
詐欺罪部分,若賭盤組頭捐贈三億元是為了換取馬英九在2012年大選時放水,這如同職棒「打假球」,簽賭下注的賭客受騙,而誤認比賽(選舉)是公平的,進而交付財物,即構成刑法詐欺罪,而馬英九與打假球的球員一樣,和組頭共同實施詐術,為詐欺罪之共犯,雖然馬英九同意參與這種犯罪的可能性極低,但檢調單位仍應主動調查,避免廣大民眾受害。
最可能成立的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6條「賄選罪」,馬英九為了當選連任,若請賭盤組頭為其助選,而拉高賭客下注挺馬可贏得的賭金,即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構成賄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