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2012洪英花)
各國憲法對總統宣誓多有明文,其中規定就職時須鄭重宣誓者約八成,有於憲法中明定誓詞內容者,如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總統於執行職務前應宣誓『余誓以忠誠執行合眾國之職務,竭盡所能,維繫愛護保障合眾國之憲法。』」可見總統宣誓之重要,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在德州被刺身亡,同行副總統詹森立即在當地的法官監誓下,宣誓繼任總統職位(前大法官董翔飛著作參照)。
公務員就職宣誓程序,意在使宣誓人當眾表明其忠誠義務,並約制其良知。我國〈
宣誓條例〉規定部分公務員就職亦須宣誓,然未見諸於憲法,卻於憲法第
48條明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障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並於〈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四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宣誓,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總統掌理國政大權,其忠誠義務之核心內容為忠於憲法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總統維護尊奉憲法、法律及對人民負有忠誠之義務應在所有公務員之上,足見其宣誓就職之尊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