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無聲無息的恐懼

(05-15-2012一三)

晚上聚會,觀賞了一部影片《火線任務--台灣政治犯救援錄》。影片結束前的旁白有段話:「90年代,台灣最後一名政治犯走出綠島監獄,2000年,台灣被美國Freedom house(自由之家)評定為完全自由的國家。」看到這裡,心裡隨即浮現一個疑惑:
當初的「造業」政黨,至今仍在執政,而這樣的台灣,有可能自由嗎?

集遊惡法的現場證明

(05-15-2012黃佳平)

2006年為了抗議「集遊法」,筆者參與了一場至台北地院前吃「集遊惡法飯糰」及「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為了凸顯集遊法的 荒謬性,我們刻意避開了許多集會遊行的認定要件,以輕鬆詼諧的自發行動,讓到場的支持團體表達抗議。
例如,我們沒有擴音設備、沒有統一標語、沒有活動主持人,甚至還沒有阻礙交通。整場活動只有數十人在地院前廣場吃著飯糰(因為是中午),三兩成群地聊天(坐在地院前階梯上吃東西聊天不犯法吧)。
然而就在我與一位台北大學法學系同學聊天時,卻聽見現場警方認定我們是此次集會遊行的首謀,喊著我與另外一位同學的名字。稍後我們各自起身,以靜默且刻意地避開車輛與行人行進路線,進行靜走時,卻被警方攔下,造成交通阻礙。隨即,警方第三次宣告我與北大法學系同學,以及時任台權會會長的輔大法律系吳豪人老師,三人違反集會遊行法,後遭移送地檢署偵辦。

總統就職宣誓沒有監誓人?

(05-15-2012洪英花)

各國憲法對總統宣誓多有明文,其中規定就職時須鄭重宣誓者約八成,有於憲法中明定誓詞內容者,如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總統於執行職務前應宣誓『余誓以忠誠執行合眾國之職務,竭盡所能,維繫愛護保障合眾國之憲法。』」可見總統宣誓之重要,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在德州被刺身亡,同行副總統詹森立即在當地的法官監誓下,宣誓繼任總統職位(前大法官董翔飛著作參照)。
公務員就職宣誓程序,意在使宣誓人當眾表明其忠誠義務,並約制其良知。我國〈宣誓條例〉規定部分公務員就職亦須宣誓,然未見諸於憲法,卻於憲法第48條明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障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並於〈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四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宣誓,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總統掌理國政大權,其忠誠義務之核心內容為忠於憲法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總統維護尊奉憲法、法律及對人民負有忠誠之義務應在所有公務員之上,足見其宣誓就職之尊崇性。

政治迫害下的公平正義

(05-15-2012林冠妙)

「潑糞虐遊民 惡少跪求饒」,這是13日某大報的頭版頭條,還附上一大張兩名「惡少」下跪道歉的照片。對遊民潑糞絕對不可取,更是錯誤的示範,但有必要放在頭版公審、請求「社會」的原諒嗎?
嚴格說起來,對遊民潑糞和公共利益有關嗎?潑糞的受害者是誰?公開下跪磕頭是在對誰道歉?向誰求饒?是社會大眾?媒體?還是你、我?台灣是法治的國家,需要以輿論公審、搞民粹的方式來定罪?他們的行為當然要處罰,但要依據比例原則,而不是輿論的大小聲,否則操弄輿論就可以入人於罪,那刑法、甚至所有的法律都可以廢了,學共產黨公審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