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2011一心)
開完會,回到新店,已過午夜,只好攔計程車上山。一上車,窗外開始飄起了雨,司機先生聽著台語電台,一位節目來賓正討論著「和平協議」的問題,跟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日前所寫的「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10-20-2011)」的觀點類似。
姜教授說明,「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有諸多矛盾與隱憂:首先,台灣與中國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再者,若將台灣與中國間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在國際法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