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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觀審制四不像
(07-24-2012
黃帝穎
)
一、前言
為了回應人民對「恐龍法官」的疑慮,司法院獨創「觀審制」,以用來回應人民期待,雖然人民參與審判成為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有別於美國「陪審制」與日本「參審制」,司法院仍堅持獨創「觀審制」。
然而「觀審制」的立法目的,並非落實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且司法院版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民間司改會也點出四大缺失,包括:
1.
剝奪實質決定權,人民淪為觀審的背書花瓶。
2.
剝奪程序選擇權,被告淪為人命實驗的白老鼠。
3.
專斷封閉與草率的決策和研議程序。
4.
欠缺完整配套,負面衝擊嚴重。
基此,律師
鄭文龍
倡議推動「陪審制」,以真正落實司法「民主化」,本文就「陪審制」與「觀審制」,為初步之憲法觀察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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