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免簽無關外交成就

(08-14-2011李中志)

有系統地協議短期旅遊免簽證是伴隨冷戰結束與全球化的新產物。

例如歐盟的「申根協議」(Schengen Agreement) 始於1985年,美國「免簽計畫」 (Visa Waiver Program) 始於1986年。

它不等同於巨觀的國際關係,而是建立在非常微觀的實際考量上,包括國民的素質,是否常有逾期居留、非法打工、犯罪、收集情資等等不受歡迎的現象。

簡單講,免簽有如集體簽證,如果某國觀光客帶來的經濟效益大於可能造成的社會成本,要達成免簽協議就如順水推舟,反之則仍透過傳統的簽證審核來個別過濾。
 
所以當甲國給乙國免簽時,是以甲國的利益考量。當然,乙國也應該感到驕傲,因為這代表其人民在甲國受到信任;但很少有國家會自吹自擂,把取得他國免簽視為外交上的重大勝利。因為免簽與國格、意識形態,甚至與兩國關係、貿易摩擦並無絕對的關係。

例如,香港作為一區享有比台灣更多的免簽優待,但並無法以此做為一主權獨立的象徵;而中國為一大國,獲得免簽的國家不到二十國,而且均為相當落後的國家;再如美國在911之後蓄意討好中國,但在2007年前赴美簽證的拒絕率幾達25%
 
由於非法移民問題嚴重,相較於歐洲國家,美國的免簽優待給得相當謹慎,至今只給予36個國家免簽,且大部分為西歐國家。台灣與南韓則自2005年起由美國國務院指定評估,其中的指標性考慮為簽證拒絕率要在3%以下。

「無罪推定原則」的崩解

 (08-15-2011一三)

江國慶冤案後,14年前的「東海之狼」,竟然也是抓錯人的烏龍案件。更離譜的是,警方當初不但遺失了嫌犯紀富仁的作案背包、物品,也未安排數人列隊供被害人指認,甚至還向被害人強烈暗示紀富仁就是犯案色狼。

警方的偵訊方式已經很離譜,檢方竟也將錯就錯,只根據涉嫌人自白書就加以起訴,並求處死刑,根本就不在乎警方是否曾經不當取供。事後證明抓錯人了,檢警急著解釋說,當初會起訴紀富仁,是因為他跟江國慶一樣向被害人下跪,而被視為認罪。拜託!這居然也被當成犯罪證據。當初,江國慶下跪是因為軍中長官謊稱這樣就可以免罪,而紀富仁則是在暴力下被迫下跪,這些都屬於刑求自白,強迫無辜的人自證己罪。

程序正義是彰顯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如果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棄之不顧,還有何司法公正可言?江國慶紀富仁的偵察,是檢警關起門來惡整;然而,檢警又甘作政治鬥爭工具,針對某些特定政治人物的案件,以放話給媒體的方式,進行未審先判、打擊異己的鬥爭,絲毫不在乎是否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濫用公權力的囂張心態,其實就是承襲白色恐怖時期的侵權、濫權、濫捕、濫殺而且是現在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