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低落的旅遊品質

(03-16-2012一三)
 
2位來自中國的親友隨著旅行團環島一圈,最後的結論是:景點比不上中國,被迫購物的感覺也不好。許多中國觀光客到台灣觀光後,發明了一句順口溜:「起得比雞早、睡得比賊晚、吃得比豬差、跑得比馬快。」雖是令人汗顏,但也無從辯解。走馬看花、旅程緊迫,多出來的時間都被安排到特定商店購物,這都是中國旅遊業賒帳、臺灣旅遊業者削價競爭下的必然結果。

33年的食品公害防制

(03-16-2012 一湛)

今天Café Philo 哲學星期五,邀請《被遺忘的 1979 年 - 台灣油症三十年》作者-陳昭如小姐與「油症受害者協會」秘書長陳文彬先生,說明米糠油事件與油症患者的處境,一起檢視這樣的食品公害經過三十幾年,是否有改善(事實是更嚴重了)?

只有「照顧弱勢」的角度?

(03-16-2012 一寂)

 
晚間,與芬香、淑媛、正越參加「哲學星期五」,主題是「被遺忘的 1979 年 - 台灣油症三十年」。
先由陳昭如小姐與陳文彬先生介紹事件過程,再進入第二第三階段的開放問答,很長的一段時間,談的是「台灣人要覺醒」、「製油過程疏失」、「為什麼會發病?」、「受害者的醫療照顧、社會福利」,感覺都是在食品安全管理的下游做處理。

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

中國兩會的人頭圖章與花瓶

(03-15-2012曹長青)

 
昨天中國政協、人大「兩會」(11屆5次會議)結束,在共產黨的報紙上,又是一如既往的「勝利進行、圓滿結束」之類。事實上,每年的中國「兩會」都是一場「假會」。那些毫無立法、決策權的「橡皮圖章們」,你蓋我一下,我戳你一下,弄得花花綠綠,就成了絢麗多彩的兩會。

歐盟反對瘦肉精

( 03-15-2012范正祥 )
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 處長龐維德(Frédéric Laplanche)昨與媒體座談時,針對瘦肉精議題表示,歐盟與美國立場不同,歐盟依據科學根據決定不使用、不進口含有瘦肉精殘留的肉品。
龐維德指出,歐盟與美國對此有不同立場,歐盟是本著科學根據決定不使用、不進口含有瘦肉精殘留的肉品,主要理由之一是2009年歐洲食品安全機構進行一項科學評估,結論是資料顯示有太多的不確定性,以致歐盟無法用一個很可靠的基礎,來訂定一個最高殘留量的標準。

檢察官的玩偶

 (03-15-2012芬香)
「人類太可怕了」
下午有位女士來訪,她因為擺攤(賣玩偶)做生意,向批發商要了一隻玩偶,那隻玩偶是非法無授權的,結果她被同業檢舉,警察來將她的攤位搜走,結果也只發現一隻「非法玩偶」,但是仍然被檢察官函送,並且經過一二審都判有罪。
她神情緊張,雙手顫抖,蕭逸民請她告訴我案情過程,她說的第一句話卻是:「我覺得我不適合當人類,人類太可怕了。」
一時之間,我看著她的雙眼,卻說不出一句話

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死刑的誘惑

(03-14-2012 一心)

早上,跟司改會志工慧芳約好,到土城看守所拜訪邱和順。
誰是邱和順?邱和順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1988年9月遭羈押,2011年7月底定讞),也是目前國際罕見。被羈押24年,意思是,他沒坐過捷運,也沒看過台北101,他甚至連秋風吹拂的記憶也模糊了。

拿大筆預算提供不實資訊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
台電刊登的新聞稿是公文書,
涉及不實刊登將提告。
)
(03-14-2012廖靜蕙)

台灣若立即廢核,會有停限電之可能?311民間六千多人遊行訴求核電歸零,台電則發布新聞稿,表示廢核恐造成限電;而同日,核能學會以置入性行銷在聯合報刊登全版核電宣傳廣告。環團昨(13)日召開記者會反駁,認為台電所發布的新聞稿視同公務機關的公文書,內容涉及不實宣傳,影響民眾權益,揚言將依《刑法第211條》,提告台電。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表示,台電公司是公務機關,職員等同於公務人員,所發布的新聞稿等於公文書。3月11日新聞稿說「扣除3座核電廠之載電 量將無法因應機組故障及定期大修,停限電機率高」,已涉及不實登載,將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包括未來核電意外和核廢料的傷害,以及現在過度投資造成電費上漲的損失,因此構成偽造公文書的要件。

病毒可不會聽「老闆」的話

(03-14-2012 Tottoro)

公民記者李惠仁先生花了6年的時間,追蹤H5N2禽流感在台灣的疫情。根據他深入報導所拍製的紀錄片『一個不能戳的秘密』,以及近日媒體揭露的前防檢局長許天來的「老闆說」錄音帶,我只能很沉痛的承認,台灣果真是在迅速的「中國化」當中。

特偵組的政黨屬性

(03-14-2012胡可飛)

在三月六日,當美牛風暴及禽流感議題正吸引社會目光時,特偵組對去年十二月底爆發的「國安會監控在野黨」一案,悄悄地行政簽結。若觀其新聞稿,調查證據的方法草率到不可思議。
也許特偵組及社會認為對「現任總統」依釋字627號表示「不得進行偵查」,但為避免證據滅失,該解釋文後段仍表示可為「必要證據保全」:檢方仍可對「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聲請搜索、扣押,並由高等法院組成五人「特別合議庭」審查之,顯見對總統進行偵查時,檢方仍有「聲請」發動強制處分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