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月六日,當美牛風暴及禽流感議題正吸引社會目光時,特偵組對去年十二月底爆發的「國安會監控在野黨」一案,悄悄地行政簽結。若觀其新聞稿,調查證據的方法草率到不可思議。
也許特偵組及社會認為對「現任總統」依釋字627號表示「不得進行偵查」,但為避免證據滅失,該解釋文後段仍表示可為「必要證據保全」:檢方仍可對「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聲請搜索、扣押,並由高等法院組成五人「特別合議庭」審查之,顯見對總統進行偵查時,檢方仍有「聲請」發動強制處分的權限。
如從《壹週刊》該篇文章第44頁可知,在過去四年的國安事務中,馬先生「只會打電話詢問,詳情則是透過國安會瞭解」,國安會為總統的諮詢機關,總統瞭解事務本
無疑問。但馬先生在瞭解過程中,有無進行指示、命令?如果不調閱總統府及國安會內的會議紀錄、扣押電話錄音,要如何確保總統不會上下其手?只憑馬先生的 「就職演說及政見發表會言論」,即認定罪嫌不足,要如何杜悠悠之口?
1972年的水門案剛好成為對照組,同樣在「選舉過程」中發生,且尼克森也順利連任,但面對剛贏得人民選票信賴的總統,美國檢察官並未因總統說「不是我指示的」就信任他而不發動調查。步步進逼的考克斯(Archibald Cox, Jr.)檢察官要求白宮交出「可能有犯罪證據的錄音帶」,尼克森不只拒絕且將其免職,引爆了史稱「週末夜大屠殺」的政治風暴。最後在國會施壓及最高法院判決下,尼克森交出錄音帶並辭職,更奠定了美國檢察官不畏權勢的地位。
同樣面對國家機器介入總統選舉的「歷史時刻」,美國檢察官選擇追查真相的道路,而台灣特偵組則是走向「辦公室內的偵查」,讓真相石沉大海,相信歷史會永遠記住這一天!(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台灣青年智庫副研究員)
版主:面對各級政府首長犯罪,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時,容易受到外力干擾,司法不可能獨立。補救辦法是根據利益沖突原則,凡重大政治案件,為避免政治審判,檢察官宜由反對黨指定特別檢察官擔任。
1994年,美國獨立檢察署注意到可能的利益衝突,面對克林頓總統與白水案的調查,就拒絕任命菲斯克(Robert B. Fiske)為獨立檢察署,因為菲斯克是直接由檢察總長(美國沒有司法部長)雷諾(Janet Reno)任命的,而雷諾又是克林頓總統任命的。 獨立檢察署最後任命了斯塔爾為獨立檢察官,斯塔爾曾任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和雷根政府與布希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長,裏裡外外都是反對黨屬性,遇到有反對黨屬性的特偵組,克林頓總統就慘了。同理可証,馬英九貪腐濫權案,如遇上有反對黨屬性的特偵組,馬英九總統也會很慘。
司法不是要獨立嗎?為什麼要有反對黨屬性?是的,司法要獨立、要超越黨派,主要是指法院,但台灣做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公務人員,檢察總長是總統提名,招牌上掛的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首長,有任命特偵組檢察官的人事大權,實際上就是以行政權行使司法權。
美國獨立檢察官也有窮凶極惡的一面,幸好他們的法院是獨立的,法官也不一定有審判權,是陪審團在審判。陳水扁生長在白色恐怖司法不獨立的台灣,不但要面對行政權濫權起訴,還要面對沒有陪審團的政治審判! (03-14-2012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