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2012黃佳平)
2006年為了抗議「集遊法」,筆者參與了一場至台北地院前吃「集遊惡法飯糰」及「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為了凸顯集遊法的 荒謬性,我們刻意避開了許多集會遊行的認定要件,以輕鬆詼諧的自發行動,讓到場的支持團體表達抗議。
例如,我們沒有擴音設備、沒有統一標語、沒有活動主持人,甚至還沒有阻礙交通。整場活動只有數十人在地院前廣場吃著飯糰(因為是中午),三兩成群地聊天(坐在地院前階梯上吃東西聊天不犯法吧)。
然而就在我與一位台北大學法學系同學聊天時,卻聽見現場警方認定我們是此次集會遊行的首謀,喊著我與另外一位同學的名字。稍後我們各自起身,以靜默且刻意地避開車輛與行人行進路線,進行靜走時,卻被警方攔下,造成交通阻礙。隨即,警方第三次宣告我與北大法學系同學,以及時任台權會會長的輔大法律系吳豪人老師,三人違反集會遊行法,後遭移送地檢署偵辦。
最後,我們雖獲不起訴處分,但從此案例中,可以看到現行「集遊法」給予國家機器便宜行事的空間。現場警方確實是「依法行政」,然而他們依的是集遊法中那些「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六日前申請」、「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各種集會禁制區的限制等等…。而「集遊法」26條中所闡明的比例原則:「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還是留給檢察官去判斷吧!
只是,對於人民現場已經失去言論自由,又豈是事後的不起訴可以彌補的?難道國家機器先在現場以「集遊法」阻礙人民的言論自由,事後卻又辯稱這些人都獲不起訴或無罪,這也可以說是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集會遊行的重大意義之一,就是讓缺乏媒體近用權,或不識達官顯貴的市井小民,可以自發性且及時地對於發生在自己身邊的議題,進行集結反應。一旦這樣的權利受阻,事實上也等於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於和平集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