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防杜檢察官的懈怠與濫訴

(05-14-2012吳景欽)

多位檢察官為了抗議最高法院近來作出的決議與判決,而準備在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前靜坐,以表達不滿。惟檢察官的如此動作,真的站得住腳嗎? 
造成此次靜坐抗議的導火線,乃肇因於今年初,最高法院所作出的2次刑庭決議,其內容主要是針對刑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範圍,限縮為對被告有利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以此來強化檢方的舉證責任
但此決議卻遭到檢察官的強烈反彈,而認為,這只是在幫法院減少負擔,且法官將成為被告的實質辯護人,將失去司法該有的中立客觀角色。如此的反對理由,確實有其道理,卻也忽略了問題的根源所在。 
長久以來,我國的刑事審判結構乃採取所謂職權主義,法官不是被動的聽訟者,不僅整個程序尤其所主導,在當檢察官舉證不力時,也得介入為職權調查,如此的審判模式,美其名是為公平正義,卻紊亂了檢、審的角色,而可能造成檢察官懈怠與濫訴,更違反無罪推定。 

為了解決如此的弊病,在1999年的司改會議裡,即作出我國刑事司法必須改採當事人主義的決議,並在2002年,落實於刑事訴訟法的條文中。不僅強化了檢察官該有的舉證責任,同時,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明文,所有證據調查以當事人聲請為原則,法院的職權調查只能是備位。所以,從此條文來看,法院不管對被告有利、不利,都不應主動調查,而成為單純的聽訟者。惟在此條文第2項但書卻又規定,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將對被告不利、違反無罪推定)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此但書雖屬例外,但問題是,刑事審理,有哪種證據無關公平正義、又有哪種證據與被告利益無關?因此,如此的但書,已使例外成為原則,法官職權依舊,且證諸現實,為職權調查者,往往是對被告不利者居多,過往球員兼裁判之弊,仍未因此改變。 
為了解決此困境,最高法院即在此次刑庭決議裡,基於無罪推定與公平法院原則,不僅再次強調檢方的舉證責任,同時,也將法院無邊無際的職權調查範疇,尤其是以空泛的「公平正義」來為被告不利的部分,為目的性限縮,而認為僅有在基於被告有利的情況下,才可為補充性調查。如此的結論,確實可以使法官回到單純聽訟者的角色,且也可促使檢察官必須確實的負起舉證責任,而可以有效防止濫訴。惟問題是,關於證據的認定,在多數的情況,仍必須調查後方能知曉是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且此種認定權仍屬法官下,實難防止恣意的產生。更何況,最高法院以具有實質拘束下級法院的刑庭決議,來修改法條文義,也已跨入了立法者的領域,而有違權力分立。 
因此,檢察官對於最高法院的抗議有其道理,但卻忽略了,會造成如此結果的原因,檢方也難辭其咎。試想,若檢察官對於案件的偵查能確實,並能在起訴後,真正負起舉證責任,而能提供給法院明確且完整的證據,則法官何須再為職權介入?又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須公正、客觀,卻又要求法官不能僅以調查被告有利證據為限,如此的訴求,又是何其矛盾? 
此次院、檢間的爭執,不過是這十多年來,刑事司法改革所產生問題的冰山一角,藉由如此的機會,正是好好檢討這些問題所在,並提出解決之道的良機,若仍只是口水,問題依舊,司法改革也仍在原地踏步。

檢察官不要再破壞體制了05-14-2012張娟芬
日前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官衝冠一怒,認為最高法院決議及柯居財案的判決違反公平正義,而預告六月四日要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
筆者於《廢話電子報》評論最高法院2012年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時已指出,該決議內容進步而體制錯亂。內容進步,因為審檢分立、各司其職,法院才有公平可言。 但體制錯亂,因為最高法院以「統一法律見解」為名,實質上凌駕了立法。諸位檢察官也認為最高法院有逾越分際之嫌,這一點我們看法相同。
但檢察官之怒,與其說是堅持體制,不如說是堅持「審檢一家」。陳瑞仁檢察官對記者表示,1998年「檢察官的五四運動」,就是抗議當時《法官法》草案未納入檢 察官;而六四靜坐是這一延續。這說明了檢察官的司法理想藍圖裡,是法官與檢察官一家親。最高法院決議是朝向「審檢分家」的一小步,因此干犯檢察官之怒。
司改理想已扭曲
「審檢分家」有何不好?陳瑞仁檢察官舉例說,倘若審判中出現新證據,法官職權調查後對被告不利,則依最高法院決議,該調查將成為上訴理由。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試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既然有關鍵性新證據,他為何不聲請調查?為何假設大多數檢察官均昏瞶至此,必然漏接,需要法官在他身後,隨時幫他一把?此例恰好可見檢察官對於「蒐集罪證」、「打擊犯罪」的職責,自我期許有多低。
 歷史應當不會忘記,司法改革的第一聲驚雷,是高新武檢察官於1989年偵辦「吳蘇案」。吳天惠蘇岡兩人是夫妻,吳天惠司法院第四廳廳長高新武發現兩人關說索賄的具體事證,決定拘提兩人,甚且抗命堅持偵辦到底。司法改革的薪火,從此在體制內外燃燒綿延。
 我們懷念那個年代:檢察官無懼權勢,積極蒐證調查。但曾幾何時,檢察官的司改理想已經扭曲成審檢不分家,遇見長官好說話。君不見北檢續查江國慶案,先是對陳肇敏等一干高官不起訴,受社會抨擊後勉強續查;至今已經302天,但北檢像喝了淡定紅茶一樣,還在混!
 檢察官長期負擔不人道的工作量,一個月手上有三百件案子是常態,說出來令人咋舌。檢察官的角色太重要了,其工作權益應受保障,我們一點都不反對。但《法官法》顧名思義就是規範與保障法官的;另立《檢察官法》才是不破壞體制的正道。 
案件過量才該怒
檢察官應怒不怒:案件過量、勞動條件不佳,必然導致辦案品質低落。不應怒而怒:減少法官的職權調查是審檢分家的一小步,為何反倒想走回頭路?
檢察官以正義使者自居而破壞體制,尚有數端。監察院日昨才通過李復甸趙昌平委員的糾正案,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書內「具體求刑」,並無法律依據,憑的是行政命令。另一積非成是之例是,檢察官開偵查「庭」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組織法》僅賦予法院有開「庭」之權。檢察官是否應自即日起改弦更張,以示對體制的尊重?
諸位檢察官大肆抨擊的柯居財案,現在發回高院更審中。檢察官如果真的尊重體制的話,怎麼會對一個未定讞案件下指導棋?這才真是破天荒頭一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