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令人噁心的眼淚

(04-02-2012周武榮)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左列情形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可見,台北市政府於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件中,都發處行文內政部營建署,要求說明,都更條例是否違憲,根本就是卸責的做法。
因為內政部營建署根本不是釋憲的機關,營建署回文是否違憲,根本不值得參考。
台北市政府真的要是有肩膀,或是真有意願順利解決這個案件,直接聲請釋憲即可,而不是拿營建署當作墊腳石或擋劍牌!
我不相信台灣首都這麼大的政府體系,沒有一個了解釋憲程序的法律專業人員,台北市政府根本就是假借行文上級機關,來作為合理化未來拆遷行為的藉口。心理只想著怎麼強拆比較圓滿,不然既然知道有違憲的疑義,不會直接聲請釋憲,先停止所有行政程序嗎?
那些眼淚看在我眼裡,覺得很噁心!
另外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這是我國法律對於法院違憲審查權的特別規定。發生文林苑這種極具爭議的案件時,王家或訴訟代理人,應該特別提醒法官,或者具狀聲請法院停止訴訟,聲請釋憲,不過最好把釋憲聲請書幫法院寫好,否則以我個人的司法經驗,很難想像會有這麼認真用心的法官。
至於王家未來的救濟方式,既然主管機關及法院都不願意協助,只好自力救濟聲請釋憲,但請注意,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這麼專業龐雜的釋憲責任,轉嫁到王家身上,真是辛苦你們了。
到時候如果大法官們作出王家都更違憲,台北市政府跟最高行政法院不知道怎麼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