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和平協議與和平『協定』大不同

11-01-2011姜皇池
當部分國人反對「和平協議」,認為此「協議」是以「一個中國」為前提,將損及台灣主權地位,總統除仍表示和平問題無可迴避必須面對外,執政者隨亦指出李扁執政時期,同樣提出要簽署「和平『協定』(agreement)」,或要建立「兩岸和平穩定『架構』(frameworks)」等等,總統表示:「不要把這種為台灣人民未來謀求和平的努力把它抹紅,把它說成賣台統一。」批評反對黨主席,「為什麼她做就可以,我做就非常危險?」「別人談和平就是賣台,只有她談和平才是愛台?」
兩岸問題變「內戰化」
吾人贊同總統所言必須面對此問題,且檢視兩岸和平問題不應有雙重標準,任何黨派執政者,均應受同樣標準檢視。事實上,如同國安局長所表示:從2008年起政府內部即已對「兩岸和平協議」進行討論,縝密研究,既然執政者已長期研究,應心知肚明,該等文件名稱差異雖小,但國際法效力卻是截然不同。
國際實踐中,「和平『協議』」原則上用以結束「內戰」;「和平『協定』」,用以結束「兩國間」之武裝衝突;至於「和平『架構』」則是較為中性名詞,基本上「架構」並無預設立場,可用以結束內戰,亦可用以規範「國際」衝突,其性質端視締約方之地位與實際規定內容。「協議」、「協定」或「架構」等等,雖僅一字之別,差異巨大!
主政者雖亦一再強調,一定會捍衛「『中華民國』主權」等等,仍無法去除吾人心中之疑慮與恐懼,蓋主政者所指「中華民國」是「一九一二年以來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仍是「中國」,因此其所將捍衛者仍是「一個完整的中國主權」,以致該「和平協議」仍將遭解釋成是用來停止「中國內戰」之文件。如此情況下,是將目前台灣現存狀態的「國際性質」,轉為中國「內戰性質」,讓台海問題「中國內戰化」,落實中國所定「兩岸問題國內化」之大戰略。
承認兩岸衝突屬於內戰,不僅無助於維護「現狀」,實際上是破壞現狀。事實上,台灣國家認同相當特殊,有認同僅有「中華民國」才是國家,亦有認同台灣是個國家,當然亦有認定「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反正都是國家,是有些混亂與詭異,但並非不能和平相處,是以凡事應盡可能留有彈性與解釋空間。但總統雖一再強調:「中華民國是我們的國家,台灣是家園」或「台灣是我們的家」等等,卻執意不願說出「台灣是我們的國家」,而主政者所認定之中華民國又是「一九一二年以來的中華民國」,則經由簽署「和平」、「協議」,在和平外衣下,藉由「協議」確認「一個中國原則」,恐亦是思維之所必然。
承認內戰狀態,自絕國際援助,以換取中國簽署一紙承諾和平之文件,恐非明智之舉。「迷途知返,往哲是與」,誠摯呼籲主事者,於此紛擾之際,乘風順勢,提出簽署「和平『協定』」,或最低範圍內尋求「和平互動『架構』」,以維持現狀,並力求保有各自解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