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國共同台唱雙簧

作品源自zinkou
(08-27-2011陳榮傑)

 
蔡英文在其十年政綱中認為「九二共識」根本不存在,所以沒有承認或不承認的問題。
此議一出,馬英九在國民黨中常會疾呼,「兩岸關係恐又回到綠營執政時代的情況」。中國隨由「國台辦」發言人表示,「大陸方面不能接受」,「將導致兩岸協商無法進行,兩岸關係也會再度動盪不安」。兩者措辭雖有不同,但恫嚇台灣人民之本質無異。個人對本案曾經與聞,社會既有爭議,就應挺身見證。
 
遍查當時協商文件,並無「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也無「一中各表」,更無「九二共識」的文字。這種共產黨口號式的表述方式,根本無法正確反映當時協商背景與過程的真相。這是亂源的開始。協商文書查證之始,中國認為這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必須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進行。我方認為文書查證屬事務性問題,不應夾帶政治議題,更何況「一個中國」是兩岸的核心爭議。
 
為了文書查證問題,兩岸前後曾有三次會談。中國將其分別定位為「程序性商談」,「工作性會談」與「處長級會談」。前兩次僅做初始的概念交流,並無具體討論,最後的香港會談是「處長級會談」。按照常理,「一個中國」這樣的核心政治議題,怎麼可能於雙方開始接觸的初始階段,在上述所謂程序性、工作性、處長級的會談中草草拍板定案?如果使用比較嚴謹的陳述方式,香港會談係為討論如何務實「處理」兩岸文書查證所衍生所謂中國內部事務的「技術」問題,而不是「談判」一個中國問題。
 
其實,當時雙方稱的「一個中國」,外觀上好像同為一個實體。其實,兩個同名不同姓,一個是中華民國,一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此,雙方以「口頭聲明的方式各自表述」,創造模糊空間,務實解決事務性問題。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不失為一項權宜性措施。
 19921116「海協會」致「海基會」函中明確表達:
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其後,中國卻緊緊扣住「一個中國」的帽子不放,步步為營,擴大解釋,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為中國的一省,無限上綱。這已背離當時之原意。馬英九身為總統,發言不得不慎,更不應事事與共產黨同台演出雙簧,共跳探戈!(作者為法律學者,1992年會談時出任臺灣「海基會」秘書長

版主:

陳榮傑831Newtalk開放編輯室節目中指出,兩岸開放探親後衍生出如親屬繼承等諸多法律問題。由於中國的文書確實性低,因此台灣當局希望採用中國文書時,能透過雙方合作確認真假,進而保障雙方人民的權益,在海基會成立後,就希望透過協商來達成這個目的,也促成日後的香港會談。
「香港會談」是事務性談判,沒有要處理政治性議題,但中國以「一個中國」做為談判的前提。陳榮傑表示,「香港會談」的結果可分為兩個層面來看,嚴格來說, 以「一個中國」的角度來看,兩岸並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台灣當時才提出「口頭各自表述一個中國的定義」的提議;但是以解決文書查證問題的方面來看,雙方確實有達成共識。陳榮傑指出,中國當局事後刻意截取其中「一個中國」的部份,作為日後政治議題、宣示主權的利器。
兩岸對於「九二共識」中「一個中國」的解讀差異甚大。陳榮傑表示,根據馬英九總統的看法,「九二共識」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且一個中國為「中華民國」;中國對外則聲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只有一個」。雖然中國承諾「在兩岸事務性協商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意涵」,不過,在政治方面,中國依舊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是兩岸政治方面的核心意涵。
原先國民黨提出「九二共識」的名詞,背後一定有其政治目的,也許是為了避開「一個中國」的敏感字眼,但不容置疑地,促進它與中國的交流應為其主要動機,後來簽訂的ECFA都與其有關。短期來看,「九二共識」的提法也許能得到部分效益,但根據陳榮傑的觀察,未來要打破中國當局已牢牢抓住、且愈陷愈深的「一個中國」原則並不容易,甚至可能造成社會動盪,長期來看並非好事。
兩岸問題並非靠幾個協議、共識就能解決,應該回歸務實面。除須靠民意、適度的國防,以及一些主要國家的支持外,還要讓兩岸問題「國際化」才能有所進展,如有大國支持,才能增加中國全權掌控兩岸局勢的困難度,使台灣免於落入中國「兩岸問題為國內問題」的陷阱中。
陳榮傑認為,總統似乎相當看重「九二共識」,因此才在近日來密集地公開表示看法,但目前「九二共識」中「一中」的解釋權,已漸漸地被中國掌握。此外,在最近的使節會議,總統提到「外交休兵」的成就,說有3個邦交國原欲與台灣(即中華民國)斷交、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遭到中國拒絕,陳榮傑認為,這絕非值得總統公開說嘴之事,這種講法簡直在踐踏台灣人民的尊嚴,對此他感到十分不以為然,他認為,身為總統應要懂得慎言。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830表示,政府應制定《兩岸和平共處法》,在中國承認台灣為主權獨立國家的情形下,只要和平地開出條件,台灣即可舉辦公投決定是否統一。對此,陳榮傑認為,曹興誠的想法有可取之處,卻也有矛盾之處,他指出,維護「和平」的法案並非一方制定即可,且兩個擁有主權的體制,並不能用「統一」的字眼,應該是列在同一個法律架構、彼此承認雙方為存在的實體,才能夠有進一步的談判。(08-31-2011涂鉅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