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0日上午,馬英九總統暨現任總統府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蕭萬長副總統,共同主持了《國家人權報告》發表的記者會。這是我國自2009年簽署和批准兩公約及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後,首次根據公約及施行法的規定,提出初次的《國家人權報告》。
台灣長久脫離聯合國人權保障體系,3年前馬政府高調地宣誓批准國際人權公約後,現在再一次高規格地由總統來宣布台灣《國家人權報告》的誕生,照理來說,應是一個非常關鍵重要的人權時刻,也是值得大書特書的事件。
但仔細看過《國家人權報告》內容後,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非常嚴正、遺憾地指出,政府果然根本不懂兩公約,這份《國家人權報告》完全只是馬政府粉飾太平的煙幕彈,大堆數字、文字堆砌背後,政府根本無誠意面對現階段台灣各種人權受到侵害現況檢討與改進。
對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而言,它願意簽署與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代表著這個國家充分地理解了批准國際公約後,政府更加有責任和義務去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條文中所列
舉的相關基本人權。國際上通常慣以:尊重(respect)、保護(protect)、促進充分實現(promote),這3個層次來檢視締約國在國內落實相關人權情況,亦即締約國的3項國家責任。
如果我們以這個國際人權的光譜來檢視台灣批准兩公約後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恐怕在滿分100的標準下,台灣政府所能拿到的分數還不到30分!
在最底限的「尊重」層次,表示政府已肯認了國際人權公約所楬櫫的權利內容與精神,但這時候國家還只是消極地承認這些人權,尊重人民享有如生命、公平審判、自由、教育權、參政、勞動、健康等基本權利,也可以說只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程度。
我們所看到台灣《國家人權報告》內容,有些地方國家雖誠實地反映部分現況,或宣稱政府尊重這些基本人權,但卻沒看到任何一個段落,政府提供正確、具體說明。更別提國家還有責任「保護」人權不受到侵害及最高層次中,政府積極提出可行的行動和時間表,促進相關人權的充分實現。
罪犯化集遊者
以集會遊行權為例,《國家人權報告》中,政府雖提到現行《集會遊行法》許多條文,與兩公約保障和平集遊權意旨不符,看起來好像政府承認自己錯誤,表示政府會尊重人民集遊權行使,但認真檢視近半年街頭運動現場警察實際作為,仍把集遊者當成潛在罪犯地驅趕、移送、任意舉牌命令解散,離真正尊重人民集遊權利,還有一段落差。
更別提一個民主國家裡,警察作為行政中立的公務員,原本角色是要保障集遊參加者安全,協助活動順利進行,而不是對立面的敵方。這就是所謂國家除要尊重人民集遊權外,有責任要保護基本權利的行使。
馬總統一直宣稱台灣批准兩公約,要向國際人權接軌。但要向國際人權接軌就應繼續向締約國第二、第三層次的國家責任:「保護」人權不受侵害、以具體措施「促進人權的充分實現」去努力,而不是只有最低標的不作為,甚至還出現簽了公約後,反出現政府帶頭侵害人權的倒退現象。
但從《國家人權報告》撰寫邏輯,其實正反映主政者施政缺乏人權認知的困窘。
看這份達不到30分的人權報告,別說期待政府短期內能夠真正對我國人權的保障提具體措施,我們更擔心台灣的人權還會面臨一段很長的黑暗時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