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請注意檢察署「公正查賄」的行動

(10-12-2011黃帝穎)
「海基會」假借國慶名義宴請台商,為國民黨正副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吳敦義造勢,會場上「凍蒜」聲不斷,過程中台企聯幹部甚至宣佈台商返台投票「機票半價」,然而「海基會」的預算是由納稅人的血汗錢編列,卻只為特定候選人造勢,除了違反行政中立法外,「海基會」提供的「免費餐飲」及台企聯提出的「機票半價」,皆有為總統大選賄選的犯罪嫌疑,號稱「嚴格查賄」的法務部與地檢署,豈能不依法查辦。
依據最高法院今年三月份的最新判決見解,「交付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為對價,使為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之犯行」構成選罷法之賄選罪,換言之,「海基會」不論假借國慶或任何名義,其宴請台商,即是交付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為對價,在餐會中高喊馬英九、吳敦義當選等語,即是明示支持特定候選人,構成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6條的賄選罪,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由於「海基會」是政府出資的財團法人,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規定,江丙坤董事長也有遵守「行政中立」的法定義務,然而「海基會」用人民的納稅血汗錢辦活動,卻只宴請國民黨總統、副總統及五位立委候選人,並為其造勢、高喊凍蒜,明顯違反行政中立法第四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的明文規定。
更誇張的是,「台企聯」公然宣佈台商返台投票「機票半價」,暫且不論機票價差的背後由誰買單,是國民黨?還是中國政府幕後出資?僅先論針對國內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務部98年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五點明列,「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為賄選犯行的標準樣態,「台企聯」在挺馬的餐會,公然宣稱台商返台投票「機票半價」,明確符合法務部函令禁止的「提供居所地與投票地的交通費用」,構成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6條的賄選罪行。
近日法務部宣示要「嚴格查賄」,檢察署也說絕對不會「辦綠不辦藍」,現在「海基會」與「台企聯」剛好提供明確的違法與涉賄情資,就看法務部與檢察署怎麼用行動向社會證明「公正查賄」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