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尤伯祥律師 |
讀了陳韋臻訪問尤伯祥律師的文章《813前夕,我的國家又殺了人!》,對司法問題有了深一層的瞭解~
台灣三大冤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邱和順案)的律師團成員尤伯祥律師,討論到「廢死」的理由,第一個就是臺灣的司法體制,常常違悖「無罪推定原則」,「這三個案子有一個共通特性:都是刑求下的自白定罪,沒有其他證據。」第二個考量是:「文明社會都接受一個定律:除了正當防衛,任何人都沒有殺人的權力。…如果我們自己沒有殺人的權力,我們便無權讓渡殺人權力給國家。」
關於法官對工作的認知,與大眾期待之落差,尤伯祥說,主因是司法體制中的考核與升遷。考核方面,評量法官的指標,係依照「結案率」與「維持率」:前者是司法院有規定期限內結案,法官需趕在規定期限前寫出判決書;後者是在乎判決書會否被上級法官支持而未遭駁回,就此形成「唯上級審見解是從」的實務風貌。社會大眾期待法官展現正義,但法官卻只在乎「時間到了要把判決書寫出來」,和「揣摩上意俾不違背上級法官」,當事人能否理解裁判書的內容(這關係到裁判書究竟是為誰而書寫),乃至法院是否已守護了憲法、人權與正義(這是憲法課予司法的任務),都無法由這兩項指標獲得評量。
久而久之,法官一定會設法找到最快結案而又能被上級審接受的辦案與判決方法。為了在「結案率」與「維持率」上求取好成績,面對待決案件源源不絕、工作壓力又極為沈重的現實環境,案牘勞形之際,他們一定會設法找到最快結案而又能被上級審接受的辦案與判決途徑。於是乎他們所做的,便是把卷證資料與自白書不相符之處盡可能融合對應。尤伯祥曾與一位待過司法院刑事廳的二審法官聊天,對方分享了他的工作認知就是「修補裝飾,一審判決送上來什麼地方寫不好,幫他改好。」。
尤伯祥說,判決內容好不好、社會大眾能不能接受、審判過程中有沒有粗暴對待當事人,都不是重點。最荒謬的地方,就在法官幾乎只看刑求下的自白,不看「犯罪過程」等等証據。就有位法官對被告說,殺人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重罪,與刑求的痛苦相較,承認殺人的後果嚴重性大多了,你非弱智,竟然在刑求下就自白,可見自白的真實性很高。
司法「為己」 (追求結案率與維持率的成績)而非「為民」(將當事人當成沒有人格的物件),法官僚氣深重(傲慢、專斷與欠缺常識)的人,也就相應多了起來。
升遷方面,「一審法官升二審,得要司法院人審會中的先進同意;二審要到最高法院,必須最高法院每個頭都接納」,形成下級法官揣測上級做出判決的司法邏輯。如同延宕了20年的蘇建和三人案,「最高法院裡的老頭,有幾個是拚過蘇案死刑的?二審法官如果要判蘇案無罪,就得冒著得罪老法官的危險,因為翻下來,維持率就沒有了……以前曾經有良心、敢開先例判蘇案無罪的法官,後來就鬱鬱不得志。」
法務部轄下的司訓所的訓練,是以教會菜鳥法官撰寫出符合司法傳統的裁判書類為主,輔以傳授日後審判實務上常用的「上級審見解」,以及相關的司法行政事務。學員必須住校,有出入管制,要寫週記呈送導師審閱,不准上網。可以說,是要從課程內容以及生活作息兩方面訓練出法官對既有司法傳統的服從。經過司訓所的洗禮後,法官彼此間有了司訓所前、後期的前、後輩關係,彼此互以學長、學弟相稱。司訓所結業後的分發、調動、考核及晉升,均由司法行政的最高機關司法院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決定。這個委員會以司法界的大前輩為主體,程序完全不透明。
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不透明的程序,搭配司訓所仿「軍法官」的洗禮,臺灣司法體系早就在封閉、保守科層結構底下普遍官僚化。司法墮落的問題核心、法官冤判的背後邏輯,即源自行政官僚體制科層化的考核與升遷。在尤伯祥眼中,這也是「法官法」無能解決的困境,「慢慢地,法官的良心跟生存本能,會達到一個微妙的平衡,但這平衡的落點絕不會是社會大眾的期望。」
因此,在邱和順案最高法院判決書中,即使有當時警察提及刑求的對話證據,法官仍舊可以寫出:「(警察對話)雖屬忘形粗俗,但難憑此即推認邱和順有遭台北市刑大員警之刑求。」甚至當指紋已經不符,法官也敢悖逆「無罪推定」,說被告無法證明未涉案:「難憑以為上訴人等未涉陸正案之認定」,換句話說,不能証明自己無罪,就是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