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 星期六

學校沒教過「米蘭達警告」

(08-13-2011一三)

整理置物櫃時,無意間跑出一張二十多年前的舊照片,那是在美國和警察的一張合照。

1985年,赴美國德州聖安東尼(San Antonio, Texas)的美軍語言學校受訓。某一個假日,和同事合租了一輛汽車到墨西哥邊境旅遊。美國的洲際公路既寬敞、又筆直,行駛在路上,讓人很容易就踩著油門不放,享受在台灣不曾有過的極速快感。就在一個上坡轉下坡的頂端,瞥見前方有一輛警車停靠在路邊,而車外的警察正揮手示意我們停車,想要減速也來不及了。

在台灣,也有多次被警察攔下來的經驗,所以就依照慣例在停好車之後,順勢打開車門,準備下車向警察求情。然而,就在車門打開、左腳剛踏上地面的時候,突然聽到後方警察大聲喝叱,叫我不要下車,並且將雙手放在方向盤上。受到驚嚇的我,回頭一看,不得了,有兩把警槍正對著自己。兩名警察以非常專業的動作接近我,然後進行搜身難道我長得像亞裔黑道?以為我身上帶槍不成?當然不是,那是他們的標準動作。就在亮出美軍換發的身份証後,緊張的氣氛開始緩和收下了超速罰單,留下了合影紀念,也結束了這場奇遇。

美國警察雖然粗壯、高大,但也很專業,最難得的是他們尊重人權。相信你跟我都有同樣的經驗,那就是每次看美國拍的警匪片,當警察或FBI探員逮捕到嫌犯、扣上手銬之後,幾乎都會不厭其煩地說出這麼一段讓人感覺「窩心」的話語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開口說話,那麼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並可要求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在訊問的過程中,你可隨時要求行使這些權利,不回答問題或者不做出任何陳述」。

美國執法人員必須朗朗上口的這一段話,世人稱之為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1963年,22年歲的輕男子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因涉嫌搶劫、綁架、強姦一名18歲的女性而被鳳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個小時的訊問,並在一份自白書上簽字,隨後在一次非常簡短的審判中,法庭根據米蘭達的供詞判他有罪。

一審有罪後,米蘭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協助下提出上訴,米蘭達聲稱自己當初的供詞是在脅迫下偽造出來的,在被訊問前,也不知道自己有不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的權利,而且警察也沒有告知他有這個權利。這件案子,就這樣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

米蘭達犧牲了自由,江國慶卻賠上了性命,誰教他生在國民黨隻手遮天的「依法行政」下……

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五歲姓女童遭到姦殺身亡的案件,軍方反情報隊也是如此偵訊江國慶、偽造供詞的,甚至刑求逼供、速偵速審,並且以最快的速度執行槍決,可憐的江國慶被槍決時才21歲。

你或許會說,江國慶只不過是一名小兵,臺灣的學生幾乎沒有人學過什麼是警察與檢察官的濫權、越權、侵權,他哪裡懂得保護自己生命的法律常識。那法官呢?法官就有辦法保護自己的生命嗎?

吳鴻麒1902—1947年),客家人,日治時期的教師、律師。戰後,先後出任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與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於出身嚴謹的日本法學系統,吳鴻麒陳儀政府的貪瀆濫權作風十分不以為然,也因為審理貪污案件十分嚴格,得罪了一些人。1947313日,吳鴻麒法官在高等法院處理公文時,遭兩名不明人士強行帶走,院長攔阻無效,報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協助調查,竟答覆並無此事。316日,臺北南港橋發現了八具屍體,吳鴻麒是其中一位。

吳鴻麒雖貴為法官,但仍慘遭國民黨情治單位的毒爪。誰教他不聽話,誰教他找軍方的麻煩?誰教他參不透國民黨的法院遠遠不如日本在臺灣?你說二二八都已經過去了,國民黨也都認錯了,又何必一直提這些陳年往事?但有任何人因此而接受調查、接受審判嗎?只要沒弄清楚真相,歷史就會一再重演。

江國慶冤死後13年半獲得平反,但加害人未受懲處;吳鴻麒冤死64年後,我們還弄不明白。整個社會也沒有從中學到教訓,他們留下的冤魂,並沒有幫助大眾瞭解到行憲的重要性。反觀,美國人在米蘭達的案子中痛定思痛,發展出一套重視人權的偵訊規則

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裁決米蘭達的案子必須發回重審。因為,米蘭達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自己的權利,警察也有義務將它告知涉嫌人,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

「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明文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公權力不得強迫涉嫌人證明自己的罪狀,也不能沒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就逕自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的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大法官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的判決中,確立了米蘭達警告」。除避免涉嫌人被屈打成招,也讓涉嫌人擁有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美國法律在憲法的校正下,日漸完備,也更成熟了。

發回更審後,地方法院重新開庭,重新選擇了陪審員,重新遞交了證據,而米蘭達之前的「證詞」也不能當作證據使用。雖然,米蘭達因女友供出對他不利的證詞,再次被判有罪、入獄11年,但絲毫不減大法官為人權所立下的威信。

這就是憲法教育,這就是文明與野蠻之別。可惜的是,台灣或華人地區的警匪片中,始終不曾見過類似米蘭達警告」的對白。一個小小的電影或電視劇,或許就可以看出各國對「人權」重視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