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2011一心)
有訂閱民間司改會的電子報。今天收到最新一期,主要文章是「軍司法聯合卸責馬總統也尊重?」(2011年05月27日 蘋果日報),作者為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摘要重點:
「總統府發言人對於檢方認定軍方刑求江國慶,導致遭冤判執行槍決乙案,除了所謂「真兇」許榮洲遭依殺人罪起訴,其餘包含陳肇敏在內共9位軍官均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表達看法。他說,馬總統認為,針對過去軍方等相關人員犯錯的部分,政府會深切檢討,絕對不會再重蹈覆轍。身為總統,任何在司法程序中的個案,他都不能干預,必須尊重。現在軍方依法律程序為江國慶進行再審司法平反,不管偵結或再審結果,總統都尊重。」
「軍法再審還沒有結果;檢察官偵結的部分則是,刑求江國慶千真萬確,但所涉刑責因已逾追訴權時效,無人遭到起訴。說明白一些,就是沒有人必須負責。
馬總統要尊重的是這個?」
「若事實真是如檢方所說,豈不恰好符合《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因為,若物證全不符合,依法本不能僅以自白入人於罪,更何況自白與事實明顯牛頭不對馬嘴,那就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處罰,因而致人於死,應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追訴權時效至少20年。還在時效範圍內,檢方為何不能起訴?又陳肇敏等軍官並非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固無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不是《刑法》濫權追訴罪的規範對象,但依《刑法》第31條所謂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仍以共犯論,並無疑難之處。最顯著的例子是非公務員的吳淑珍因與公務員陳水扁共犯貪污罪,亦遭檢方一併起訴。同為特偵組主導的案件,為何又有兩套標準?若依目前結果看來,為江案所成立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若改名為軍司法聯合專案「卸責」小組有何不可!」
「馬總統既然在2月1日親赴江家擺明要介入此案,卻又在此關鍵時刻縮頭不管,只怕往後要杜絕刑求絕不可能,總統所說的政府應深切檢討又只是如夢似幻的真實謊言而已。
馬總統還要尊重軍司法的卸責作法嗎?」
法官、檢察官、和軍中將官們,因同學、同期或校友等等關係,本來就是官官相護一族。江國慶被槍殺後的第三年,國防部1999年5月函覆,「認為偵審與鑑定均無違背法令之處」,如今,特偵組又以罪證不足與法定追訴時效已過,放過涉及栽贓刑求的九名軍官!
江國慶,永遠的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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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本來我很怕江家受傷害,一直無法用平等心看加害的軍方,自從發現一雙欣賞的眼睛看自己之後,我找到了慚愧心-不看不起自己的小、不想辜負愛我的人。我忽然發現江媽媽15年來堅強的生命力是來自於他心愛的兒子--江國慶的死讓江媽媽重生了!她不再膽怯怕生(躲在親戚背後說話),她要伸張公義告這些軍官預謀殺人,不看不起她個人的微薄,也不想辜負亡子和所有為她打氣加油的人,她找到了「天命」!(06-01-2011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