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說好的廉政署呢

  (04-27-2012吳景欽)
繼油價上漲後,台電也準備漲電價,原因皆在於虧損嚴重,必須反映成本,惟各界也開始注意到,台電在對外採購與買電的成本過高,不僅是一種浪費,更可能存有弊端。惟諷刺的是,專為肅貪所成立的廉政署,即便在媒體與立委指證歷歷下,似仍無動於衷,如此消極的不作為,實與當初設立的宗旨相違。

原本在各行政機關與國營事業,雖配屬有政風機構,但由於政風人員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即便能事先察覺貪瀆情事,在過往,也僅能將相關資訊移送調查局,致喪失肅貪的先機。也因此之故,在廉政署成立之後,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2項,針對貪瀆犯罪調查的人員,即廉政官,就視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警察,而具有司法調查權。 
消極實屬瀆職
司法警察雖須受檢察官的指揮,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司法警察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調查。最主要是因,檢察官雖為偵查主體,但由於其乃採獨任制的辦案原則,再加以其無犯罪偵查的設備與專業,於現實面而言,司法警察才是擔負犯罪偵查的第一線角色。
也因此,《刑事訴訟法》才會要求司法警察,可以無待檢察官的指揮,即行犯罪調查的任務,而凸顯出警察於犯罪偵查的積極地位。
而自200671日後,由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將公務員的範疇加以限縮,即僅限於依法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屬刑法的公務員,也因此,國營事業的從業者,因不具有此權限,即不再是公務員。惟若為執行對外採購,而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仍因此具有公務員身份,若涉及貪腐,即有觸犯《刑法》貪瀆罪與《貪污治罪條例》之可能。則廉政官既為司法警察,在面對台電等國營事業的採購弊端所造成的虧損,於現階段雖仍屬傳聞,但既然《刑事訴訟法》要求知有犯罪嫌疑,無庸等待檢察官命令,更無庸有人告發,即應主動調查,則廉政官的消極以對,實屬於一種懈怠。
回想去年7月,廉政署成立時,即信誓旦旦的宣稱,其乃集防貪、反貪與肅貪於一身,甚而還設有駐署檢察官,以直接指揮廉政官為貪瀆調查,而能使資源整合,並集中力量打擊貪腐。惜成立至今,不僅已與法務部調查局的職權產生衝突,且在面對諸如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動輒上百億的採購弊端,竟是被動的接受各方資訊,而非主動出擊。如此的作為,實已與當初設立的初衷,有相當大的落差,而已被物價上漲壓得喘不過氣的人民,只得繼續負擔與承受國營事業的龐大虧損。


版主:廉政署就是原來的「政風司」。剛揭幕的時候虛張聲勢,倚天一劍,誰與爭鋒!實際上廉政署只是法務部下屬的二級單位,上面老同事、老長官一堆,辦到檯面上大點的官就龜縮起來明哲保身。各單位政風處都是泛藍的老公務員,最懂官官相護了。唯一有點作用的是辦綠不辦藍,扮演錦衣衛整肅異己,與東廠調查局比一下抓前朝綠官的能耐。
台灣需要的是陽光法案,決策官員才不會黑箱作業秘密處理政務,公職人員才不敢自肥,偏偏行政院立法局只肯給「公職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只有當公職人員被檢舉貪污罪時才能調查財產,完全失去嚇阻力。
真正要防貪、反貪與肅貪,唯有全部聘用新人,不用舊人。成立廉政署專門只是要對付前朝,不也太邪門了!再聽一次廉政署署長周志榮的廣告,會不會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