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

「疑罪從無」確保人權

(09-05-2011中豪)
仍判徐自強死刑,
徐母聆聽宣判後,於高院門外痛哭失聲。

早上08:00出門,前往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次參加「司改會」舉辦的法庭觀察活動,今天的法庭觀察重點在「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多次非常上訴的記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此案一共提起了高達5次的非常上訴。對照廣受社會關注的蘇建和案僅有提起過3次非常上訴,而且徐自強被羈押15年之久,大法官會議也為此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文。
徐自強,桃園縣蘆竹鄉人,1969年出生,國中畢業,退伍後曾經在工廠工作以及開設檳榔攤。199591台北建設商人黃春樹遭到綁架勒贖,並於當日遭歹徒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然後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1995925警方在桃園逮捕正在打勒索電話的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928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在陳、黃二人一審判決死刑後,1996624徐自強接到檢方傳票,於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說明,法庭隨後一路判處徐自強死刑。判處死刑的唯一依據是黃春棋陳憶隆兩人的自白,警方與檢察官沒有提出其他任何明顯證據證明徐自強牽涉此案,而且黃春棋陳憶隆的自白內容和事實不符,而且相互矛盾。因為本案證據確實薄弱,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出5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的審判結果六次,今天的開庭是第七次重審法庭。徐自強當年27歲,如今已42歲,吃了15年牢飯。
辯護律師是林永頌律師,他詰問被告徐自強,對話中了解黃春棋徐自強的表弟,陳憶隆徐自強的朋友,他從來沒有見過商人黃春樹,也不知情綁架勒索的事。其中有趣的對話,林律師:「你知道黃春棋被警方逮捕,而且警方也在找你,為什麼要逃亡,不去警局說明?」,「因為怕刑求。」
律師又問:「你又沒有到警局,怎麼知道會被刑求?」,「(台灣)應該沒有人不知道警察會刑求吧!」律師問:「1996624為什麼又到案說明?」,「因為知道他們倆人被判死刑,不來不行,以後死無對證。」
徐自強逃亡期間,他妻子無意間翻的皮夾,發現一張199591的匯款單,徐自強才記起來,91日當天媽媽要他去辦理房貸繳款,10:00他和妻子曾經去桃園郵局匯款,11點多回到媽媽家,看望唯一的兒子,因為當天是六歲兒子第一天上小學,徐自強還曾經詢問中午下課的兒子學校好不好玩之類的對話。1996徐自強到案說明,同時帶著桃園郵局的匯款單和郵局當日10:47分的錄影帶證據,證明自己當時確實人在桃園辦理匯款。
前面六次審理的檢察官和法官,不採信這份不在場證明因為黃春樹是早上08:30被綁架,徐自強大可以在台北大直犯案,有充足的時間趕回桃園幫媽媽處理匯款,然後探望兒子,再趕回台北協助殺害被害人。
辯護律師詰問完被告,換檢察官詰問被告。聽司改會秘書講,這位檢察官非常有名,台灣的檢察官都上過他辯論攻防的課。第一次聽見檢察官問話,很嚴厲,帶著威嚇的語氣問徐自強,有關和綁匪認識多久(從小學開始問起),彼此之間金錢往來的關係,還有再三確認16年前的91日那天他在做什麼?為什麼租車給黃春棋陳憶隆,問話都是細瑣的和整個案情沒有直接關連小事,但是語氣確實很兇,沒有很堅強的心臟會被嚇壞。
12:20,我們中途離開審理中的法庭,蕭秘書為我們解說觀察過程的重點。第一個重點,律師請徐自強坐上被告席接受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詰問。蕭秘書用很生動的方式,把我們幾位觀察者分成兩組,一組扮演辯護律師,一組扮演法官,然後問我們會不會希望讓被告上被告席接受詰問。
他提到這是我們「東方文化」的特色,世界各地的法庭,通常被告不用為自己的無罪辯解說話,這是很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舉證的責任在提出告訴的檢察官,所以觀看西方的法庭劇開庭,主要是檢察官提出很明確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犯案。但是在台灣一般人的心理,你涉案一定是有問題才會有事,你被起訴就要想辦法證明自己清白無罪,可是大多數的被告坐在被告席,通常的證詞都對自己不利,因為一般人大都沒有清楚的記憶和邏輯訓練。我們都會以為被告不說話,代表他心虛,不敢為自己澄清,其實為自己澄清辯護對被告才是不利的,很多話和場景不容易說清楚。
第二個重點,檢察官既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徐自強涉案,那他要如何提出控訴呢?檢察官的策略通常是舉證有罪,沒有辦法舉出證據,就找出證詞的矛盾(譬如時間兜不攏,記憶錯誤),摧毀被告的證詞,找不到證詞的矛盾,就摧毀被告的人格,或者摧毀律師的人格,甚至摧毀法醫驗屍官的人格。蘇建和案件中,檢察官的策略就是採取摧毀律師的人格。自己的感想,在台灣被告很辛苦,因為要自己提出證明自己是無罪的證據,某一天8:30發生在台北市的一個案件,你提出10:40在桃園的錄影帶做為不在場證明,仍然不被採信你無罪。還有家屬親人有利害關係者的不在場證詞,也不被法官採信。只要有朋友的自白書寫出你是案件的共犯,你就開始陷入類似徐自強的無間黑獄裡。這個時候,你就會深刻的理解台灣的司法體制原來是這樣子。
休庭時,徐自強轉身離開,自己給他一個溫暖的微笑和鼓勵,這是當下能夠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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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訴訟與封建專制時期的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在前者是「無罪推定」,後者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的是證據裁判主義,而不是罪行主觀擅斷。對於證據不足、「處斷難明」的「疑案」,依「無罪推定原則」,將會是「疑罪從無」("In Dubio Pro Reo");在實行「有罪推定」的封建社會,即使證據不充分,也會按照「疑罪從有」來處理,對照出封建社會訴訟的霸凌、黑暗和對人權的漠視踐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之規定,在訴訟上有證據能力而可作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乃需有「任意性」及「與事實相符」二個要件。臺灣檢察官常悖離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一項。

「疑罪從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依現代刑事訴訟,被告不負舉證責任,自白非出於任意,無證據能力。這樣看來,臺灣的刑事訴訟還杵在封建專制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