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無罪推定原則」的崩解

 (08-15-2011一三)

江國慶冤案後,14年前的「東海之狼」,竟然也是抓錯人的烏龍案件。更離譜的是,警方當初不但遺失了嫌犯紀富仁的作案背包、物品,也未安排數人列隊供被害人指認,甚至還向被害人強烈暗示紀富仁就是犯案色狼。

警方的偵訊方式已經很離譜,檢方竟也將錯就錯,只根據涉嫌人自白書就加以起訴,並求處死刑,根本就不在乎警方是否曾經不當取供。事後證明抓錯人了,檢警急著解釋說,當初會起訴紀富仁,是因為他跟江國慶一樣向被害人下跪,而被視為認罪。拜託!這居然也被當成犯罪證據。當初,江國慶下跪是因為軍中長官謊稱這樣就可以免罪,而紀富仁則是在暴力下被迫下跪,這些都屬於刑求自白,強迫無辜的人自證己罪。

程序正義是彰顯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如果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棄之不顧,還有何司法公正可言?江國慶紀富仁的偵察,是檢警關起門來惡整;然而,檢警又甘作政治鬥爭工具,針對某些特定政治人物的案件,以放話給媒體的方式,進行未審先判、打擊異己的鬥爭,絲毫不在乎是否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濫用公權力的囂張心態,其實就是承襲白色恐怖時期的侵權、濫權、濫捕、濫殺而且是現在進行式!

紀富仁在更三審判處無罪定讞後,曾向台中地院聲請冤獄269天的賠償。猜猜法官駁回的理由是什麼…理由是他曾自白犯罪,檢察官、法官才決定羈押他;換句話說,被羈押是紀富仁自己的錯,誰教他白目寫下自白書!但如果自白不是出自自由意志呢?反正「依法行政」的法官一定不會錯,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相信歐陽修父親在聽到法官駁回的理由時,一定會氣到吐血…

宋朝歐陽修在《瀧岡阡表》中寫著:父親歐陽觀,是個判官,對每個案件都細細審理,唯恐疏漏,沒掌握住真相,為此,常常閱卷到半夜。有一次,半夜閱卷,又在擱筆嘆息。母親問父親到底遇上了什麼棘手的案子。父親嘆口氣說道:「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用白話文說「這是一個死刑的案子,我努力要幫死刑犯從法條中找到活路,卻是找不到,若是已經盡了力,那麼死囚與我,可說都沒有遺憾了!過去我也常在死刑犯中,找到反證,發現蒙冤,因為努力,才知道還好有用心努力,沒出現不該死而死的憾事。我常求其生,還不小心會錯判,幸好反覆觀察,重見活路。」娓娓道來,說得一波三折,跌宕生姿,可是,當今檢察官常常以「求其死」的心情來對待,怎不令人唏噓呢?

這篇傳頌千古的文章,告訴我們一件事:「無罪推定」。法官、檢察官必須秉公處理案情,不可以與被告為敵,甚至於情緒化的先入為主,或公報私仇或奉承上意,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即使都做到了,也要要謹慎斷獄,慎之又慎;因為即使做到慎之又慎,最後還是有誤判的可能。要贊成廢死,這大概是唯一讓我動心的理由了。

然而,有些案子很大,以致於大家都希望看到涉嫌人為此付出代價,於是法官心中的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就很容易在緊張與壓力中崩解。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201055日,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聯合報》。他說:「我做了幾十年刑事審判的法官,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法官不是神,卻要去做「論斷人的罪」(只有神才能做的事);一方面要承認自己有盲點,另一方面又要掌握全部現象;要不受輿情左右,又需要參酌社會輿論,減少自己受到矇蔽的可能;最後回歸自己是否洞見真相,回歸法院是否立於保障人權的程序正義!社會輿論雖有可能影響判決,但這也才更彰顯法官獨立審判的可貴。

司法院曾經統計,台灣從1999年到2008年,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相信冤獄平反,卻未獲賠償的人,應該也不在少數。然而,臺灣號稱民主國家,卻仍存在龐大冤獄案件,國家必須花用人民的納稅血汗錢賠償。

「冤獄賠償法」規定,法官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法官有求償權。但事實上,司法院從未依法向失職法官求償,而理由通常是

「承辦法官依據卷附相關事證,本於法律確信而斟酌取捨,憑以認定個案事實而為判決,均無違法採證及疏失問題。」翻成淺白的話語就是:「沒有失職法官!法官都不會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司法官犯錯,老百姓買單,天經地義啊!舉凡國家賠償、政策買票,一概都是由老百姓買單,這在台灣早已是見怪不怪的現象了。

10年來,冤獄賠償5435人,竟然沒有一位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到底是誰負責監督,又是誰負責評鑑?如果只有自家人可以評鑑自家人,那不是球員兼裁判嗎?適任的法官幫不適任的恐龍法官擦屁股嗎?

再仔細看看1979年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調查報告,冤獄賠償被拒絕的理由更是一絕,說被告在處理押匯過程中,因有重大違失,致使法官檢察官合理懷疑被告有圖利廠商的意圖,是屬於《冤獄賠償法》中所規定的因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受羈押的情形,不得請求賠償。

已獲判無罪的被告,還須再證明無罪判決是「顯無犯罪嫌疑」,才能得到賠償!被告只要曾在偵查程序中保持緘默,或未積極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不論基於何種原因曾承認自己犯罪,都不能獲准冤獄賠償?

更離譜的是,有人因未及時遷移戶籍,無法順利收到法院傳票致遭通緝收押這樣也會被認定是自己的重大過失,得不到冤獄賠償?

對於真正被錯關的被告,現行的《冤獄賠償法》設下重重關卡,結果演變成司法史上拖延最久獲判無罪的案件,延宕超過28年,嚴重侵害了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竟也無法得到冤獄賠償,還聽任那些逆天行道的法官、檢察官僭佔閻羅王殿!

法治社會必須建立在真實的生活上,法律常識也必須走進你我的生活裡。如果你覺得自己只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小老百姓,如果你覺得這一切都是那麼地遙不可及,那法律就會成為法律人的禁臠,成為統治者貪污腐化、整肅異己的工具。一旦這個社會不再崇尚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時,損失權益的就有可能是自己;江國慶紀富仁,這兩位奉公守法的小老百姓,就是最慘痛的例子!


版主:

「寧縱毋枉原則」,是法治國家信受奉行的普世價值。「寧可縱放十名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辜者」(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這句話英國法律學者威廉‧黑石(William Blackstone)250年前就說了。

有關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方面,最高法院2003年台上第128號判例揭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20022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不僅法官審判時應堅守「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於偵查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