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8日 星期六

檢方不受簽結拘束

(08-18-2012吳景欽)

在今年總統大選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宇昌案,特偵組以查無不法而為簽結,似乎為此事件畫下句點。只是如此的過程,即便不論對總統選舉所造成的影響,卻已對相關人等的聲譽與我國的生技產業造成重擊,且特偵組以簽結為終,卻也為此事件留下伏筆。
在檢察實務裡,於偵查開始時,依據犯罪嫌疑的程度,而有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差別。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也才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緘默權與辯護權等的保障。若屬他字案,則因只是關係人之故,自不能享有相關的權利保障。此種區分,就可能成為檢方規避法律的重要工具。

甚且於偵查終結後,除為起訴之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只能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而為了防止檢方濫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並設有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及於再議不成後向法院為交付審判的制度,以來防止檢方濫用此種裁量權。而一旦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即不得再行起訴,以來防止檢方濫行訴訟。只是這些對檢察權濫用的防止機制,於他字案的場合,卻毫無用武之地。
這是因,他字案乃是實務約定成俗的作法,而非法律所明文,則在查無實據與不法時,竟又創設出所謂行政簽結的處分,此不僅嚴重違反程序法定原則,更無事後救濟與受監督之可能。甚且因簽結為法外空間,自不具有法律效力,檢方也無庸受此拘束,而隨時可重啟調查。
所以,現行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別,不僅是由檢方所恣意決定,致成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手段,且一旦列入他字案,即成為法外之地,既可以查無實據為簽結,於將來,若情事有變,亦未嘗不可為重新調查並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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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扁政府時期國科會副主委的謝清志2006年底因為《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涉嫌圖利,遭到檢方以偽證羈押起訴,折磨59天,好不容易捱到200871日判決出爐,還他清白。  
這位美國航太博士對台灣司法徹底失望,低調返回美國,原本以為全案到此為止,沒想到隔了4年,在今年5月,意外收到監察院通知書,要求他到案說明,更令他傻眼的是,監察院竟然拿著6年前報紙提出質疑,高等法院兩次「無罪確定」、「上訴駁回」的判決,監察院全都視而不見。  
這種司法先完成刑事調查、監察院再跟進行政調查的輪番整人手法,十足沆瀣一氣沒完沒了的政治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