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先入為主的忽悠審理

(05-23-2012 司改會)

今日(5/24)日出刊之《壹週刊》雜誌,「法官派人來喬刑」之報導,徐自強與司改會於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實際情形並質疑高等法院如下:
徐自強保證:勇敢面對司法審判,絕不潛逃!
徐自強既於16年前主動投案,即已表示其勇於面對司法的決心。若要潛逃,當初即沒有主動投案的必要。
依《速審法》的規定,徐自強只要願意認罪,無期徒刑即可減輕為有期徒刑,加上已被羈押將近16年,幾乎已可馬上出獄。捨此不為,即是為了證明自己確被冤枉,期待能有清清白白走出獄所的一天。

於是,徐自強必會與律師團繼續上訴,直到正義彰顯的一天。
應社會要求,說明「法官派人來喬刑期」之經過始末略述:
徐自強表示:430()上午10:00,有兩位男公設辯護人來律見,帶著警察局的回函和一些卷宗資料,先說:「是上週五(4/27)才閱卷,前幾天法官說要我們接手辯論」、「是法官叫我們來的,因為5/19之前一定要結案」;又指著警局的回函說:「你的辯護人都沒有閱卷,法官認為三位律師可能 不要辯論、要拖延訴訟」;公設辯護人又說:「你的案子不可能判死刑,已經被關很久,用《速審法》認罪的話可以減刑」,我說:「我不可能用速審法,因為用速審法要認罪,我沒做的事我不可能認罪,我要的是真相、事實、和清白」。前後大約僅談了約10分鐘左右即離去。
民間司改會對高等法院說明新聞稿的質疑:
一、義務辯護律師從未缺席,且在法院要求密集開庭的情況下,均排除萬難,全力配合。需要指定公設辯護人之前提,是否根本就不存在?
二、高等法院新聞稿稱「曾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然而,遍查卷內,似乎並無相關文書資料可茲為證?
三、況且,被告既已有辯護人,法院若再行指定公設辯護人(依公設辯護人在看守所內所述,日期乃是4/27),是否已經違法?
四、公設辯護人在接受《壹週刊》採訪時,明白承認確有受法官指派;然而,高等法院之新聞稿,似乎否認合議庭有要求公設辯護人前往看守所一事,實情究竟如何?
綜合上述之質疑,我們認為,高等法院此次之更八審審理,法院合議庭所念茲在茲者,僅不過是要趕在519日《速審法》實施日前,「儘速結案、避免放人」!換言之,心中早已設定「有罪」之心態,也才會對於律師團所提出之不在場證明、要求現場之履勘與重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充耳未聞、視而不見,人民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喪失殆盡徐自強雖形式上經過審判,實際上是白白浪費一個(救濟)審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