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0日 星期日

陪審團是司法改革的捷徑

(05-20-2012 一智)

早上看《法治時報》。提到鄭文龍律師推動的陪審團制度,他不諱言,他會開始接觸陪審制,跟扁案有關。為了扁案,他開始大量閱讀國外的圖書資料,因為他很好奇,國外政治鬥爭時,司法是不是也有類似的案件?結果,他開始收集資料閱讀後,他非常驚訝地發現國外政治也和台灣一模一樣,政治黑手很嚴重的伸入司法,想盡一切辦法迫害對手。
1807年,美國總統傑佛遜為了打擊他的政治對手艾倫副總統,利用司法和媒體,展開撲天蓋地的抹黑,羅織罪名。在這個案子裡,傑佛遜總統操作的打擊手法和策略,幾乎跟扁案完全一樣。先是親近傑佛遜總統的共和黨主持之報紙,不停地報導艾倫籌備叛國的內幕,甚至還包括將從美國西南方成立軍隊,打入墨西哥,成立一個新帝國,報紙還宣稱找到關鍵文件和口供。同時,傑佛遜總統更以『已經掌握足夠且具體的證據,可以判定叛國』為由,將艾倫直接逮捕入獄。
事實上,當時的人都知道1800年艾倫因為和聯邦主義的人合作,差點就選上總統,傑佛遜因為此舊恨,一直想伺機報復。
艾倫被捕後,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不要起訴??美國陪審制,遇到像艾倫這案子,是必須要有人民組成的『大陪審團』來決定要不要起訴,而不是像我們的制度,總長下令之後,再由幾個檢察官私下關起門來,七嘴八舌東抄西拼,就可以製作一份起訴書。
問題是,大陪審團的成員挑選,一定會有缺額,依法這缺額必須是由原始名單去找人遞補,但是,該案聯邦警長則是故意使壞,不依原始名單找人遞補,改成全部由他指定人選遞補。
艾倫的律師發現這情形,向聯邦法官抗議,主張這種作法不合法,聯邦之法官馬歇爾同意,要求將警長指定的人選,全部換成原始名單的人選。最後,大陪審團以84通過,起訴這案子。
在這裡,律師強調,『起訴』和『有罪』是完全不一樣的投票標準,起訴是多數決,有罪是一致決。『一致決』比較能夠防止偏頗和偏見。哈哈,在這裡,體會師用『一致決』來考量聖脈決策的用意,『一致決』就沒有多數暴力的問題。
到了正式審判要挑選陪審成員時,又是一樣的問題出現,陪審原是否事先存有主觀判斷??最後,法官採行對艾倫有利的見解,認為只要是『對於一個必要的要件,已經形成明確的心證,就不適合擔任陪審員。』花了很長的時間,找出可被信賴,沒有成見的陪審員之後,一致認為罪名不成立
鄭律師發現,在美國司法審判史上,政治、宗教、出版言論這三塊最容易有主觀好惡,以及利用司法迫害的情形。1735年的「仁格案」,1866年「米力根案」,都是因為陪審團之作用,才讓當事人免於迫害。
打扁案,為了要做功課,做到最後,出了一本書:陪審團 -- 人民當家作主的審判制度。功課做到最後,他不是在法庭上答辯,而是希望四處演講,推動台灣的司法讓人民擁有陪審團,案子雖輸了,但他還想為台灣的司法制度繼續努力。
很多人一聽到台灣想要推動陪審團,心中最大的疑惑是陪審團哪裡來?人數夠不夠?成本預算會不會很高?鄭律師說,刑事陪審團的案件,不可像日本,只有重罪才強制人民參審。應該輕罪也可以,因為陪審是一種權力,不是一種義務,不可強制採用,應由當事人主張。但怕一開始案子太多,所以『一年以上』刑期的案子才能主張要有陪審團,這種案子一年約有7000件,若有一半的當事人聲請,也不過3500件,若以一件需12個陪審員來算,也不過需42000公民,約總統大選公民數的千分之三而已。
我們社會絕對應付得了這樣的人數需求,而且這制度將讓台灣人民對司法的認知完全改觀,對司法審判的肯定和參與,那更是無形的價值。陪審團,是司法改革的唯一解藥!


人民參與審判違憲嗎? (03-26-2012吳景欽)
我國憲法第80條,既然只言明「法官」必須依法審判,而未限制法官的資格,則只要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自然就屬憲法中的「法定法官」,根本無違憲之可能。既然如此,與其實施半套式的觀審制,不如積極推動真正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這才是在落實與貫徹司法民主化。
所謂觀審制,經由一定程序選出觀審員,針對一些案件有觀審員在事實審第一審時,法院審判從頭看到尾,這樣很透明,人民就知道司法沒有黑箱作業,且審判庭多元組成,也有老百姓的聲音,判決結果貼近民意,也發揮法治教育的功能。
至於審理完,到評議階段時,觀審員可以表示意見,對於有罪、無罪、刑度是多少表示意見,但是到底『有沒有表決權』?這是可以討論的,司法院沒有既定立場。目前規劃中是只能表示意見,觀審員表示的意見如果法院不採,一定要寫理由,理由會成為上訴審審酌的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