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因此案疑點重重,死刑定讞後遲未執行,其間經歷檢察總長破紀錄五次非常上訴。徐自強遭判刑的主要依據為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在認罪後的口供,口供中指稱徐自強亦一同犯案。除此之外,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徐自強確實涉案,徐自強有清楚不在場證明(郵局領錢錄影帶)。
然而,過往法官引用最高法院1942年台上字2423號及1957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兩人自白視為有效證據。儘管2004年7月23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這才是憲法保障人民的程序基本權,任何與刑事被告有關的證人所為的證言,尤其是不利於被告者,原則上都要讓被告對之有對質(詰問)的權利,不能任意被剝奪。
監察院亦曾介入調查此案,並發佈調查報告,指出徐自強案中法院未盡調查之責、處理粗率。當黃春棋宣稱遭警方刑求時,曾申請驗傷,驗傷結果顯示黃春棋的右手臂紅腫、左手部位有擦傷和刮傷、左大腿也出現紅腫、右腰部微腫等狀況。然而檢方卻未進一步調查瞭解,也並未傳訊警方人員,顯然輕忽被告人權。
民間司改會「徐自強案」律師團林永頌律師表示,另兩名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詞前後反覆矛盾,且拒絕與徐自強交互詰問,法官僅憑兩人當年的自白口供,就認定徐自強涉案,無視證據法則。
今天由林永頌律師詰問陳憶隆,很多的前後矛盾陳憶隆都以「忘記了」、「不知道」迴避,很佩服辯護律師的清晰邏輯和鉅細靡遺的詢問,每句話都以「請問你…」做開場,反覆查證疑點,在場每個人都可清楚得到陳憶隆所言「不足採信」的結論。會後請問林律師,他說主要是說給法官聽,早已料到陳不會吐實,他只有咬住徐自強,才可以拖延時日,甚至希望有改判的機會。
今天的詰問到中午只進行一半,檢察官希望趕快做成結論,遭到法官和律師反對:人命關天,這麼大的案子怎能如此草率。最後定期繼續「交互詰問對質」。(有一絲希望存在,繼續幫徐自強禱告)
依照「速審法」,羈押16年的徐自強很可能在五月十九日,可以先回家,問徐媽媽會如何準備,她說幫他準備一張床(目前全家住在鐵皮屋只有一個空間),然後帶他去看醫生(牙周病嚴重牙齒幾乎掉光,身體很多地方都有毛病)。被羈押不但失去自由,也失去尊嚴和身體健康的保障,心中一陣痛。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希望檢、警、司法人員更有人權觀念,早日落實「無罪推定」,不要再有冤錯案了。
這個案子涉及警方刑求取供,檢方無足夠證據就羅織罪名,加上各級法院的草率定罪,又不願意承認(以免得罪同僚,影響升遷),沒有人願意背負輿論壓力(社會大眾自認自己是無辜的好人,只要把壞人關在牢裡或處死就安全了),大家都不願花工夫去探尋真相,不願去維護公平正義和人權,這就是體制殺人。
社會是一個整體,宗教行者在乎的是苦難如何發生如何減少,在最苦難的地方要有最大的愛和包容,持續用微薄的力量關心這個案件的進行,每個判例都是重要的里程碑,不只是為徐自強更是為世間的司法正義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