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來這個部落格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除非你在留言中不理性漫罵、作人身攻擊或惡意洗板干擾討論,否則你的意見都不會被我刪除。
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十分清楚我寫的很多文章都非常有爭議性,常常與主流的說法截然不同,我既然敢寫這種文章,就要有接受批評挑戰的心理準備。畢竟我批評了別人,別人也應該有批評我的權利。更何況,將各種說法並陳,彼此辯證,永遠都是探求真相的最好方式。
過去我們嚴厲批評專制政府控制歷史詮釋權來進行洗腦教育,如果我今天也學他們封鎖所有的反對意見,那我與他們又有什麼不同?所以來這裡的朋友,絕對不用擔心我會用「○你媽的○」來罵你,也不會嗆聲要找你單挑,過去不會,現在不會,未來應該也不會,因為這是我所信仰的價值,如果真有那麼一天我幹了這種事,那大概也是這個部落格要關門大吉的時候了。
黃春明先生與蔣為文先生的台語文教育之爭,是個可以被討論的問題,但在此無意去說誰是誰非,因為這是個非常龐大的議題,個人的一點看法與這兩位先生恐怕也是有出入。
不過黃春明先生當天是到「台灣文學館」的「台灣本土母語文學常設展」去做演講,並在演講內容裡對當前的台語文教學作了非常重的批判,這等於是登門去踢館,會有人出來反擊與質疑,其實不令人意外。
沒想到令人意外的反而是黃春明先生的激烈演出。持平而論,蔣為文先生的抗議方法十分文明理性,既沒有大聲干擾黃春明先生的演講,也沒有糾眾包圍會場,只是靜靜的一個人在座位上舉著標語抗議,標語上寫的東西也遠遠比不上這個部落格裡留言罵我的那些字句,這樣的反擊與抗議,其實非常溫和。
當然,當事人看到這些抗議標語會很不爽,這我完全能體會,因為我常常看著那些罵我的留言,有時真的很不開心,但是我絕對不會回覆「○你媽的 ○」,因為這是教養使然。
文化其實反映的就是一個社會或族群的集體教養,那文化工作者何嘗不是教養的傳遞者。推崇中文並傳播中華文化者,在遇到批評質疑時,回應的具體表現就是「○你媽的○」,實在讓人莞爾。
不過也許我們不應該感到意外,因為如果多讀一點中國歷史,就會發現那些所謂的博學鴻儒,往往就是這麼攻擊意見與自己不同的人。他們總是自認為自己是「君子」,而把意見不同者視為「小人」,由於那些批評者是「小人」,因此用任何手段來對付辱罵「小人」都是合理的。
君子與小人的簡單二分法,讓中國歷史上的各種鬥爭慘烈無比,而這恐怕也是中華文化裡最令人無法苟同的一個部份。難道只是因為某些人提出不同意見,就可以用任何手段來攻擊他們嗎?甚至連扭曲了真相也在所不惜嗎?
蔣為文先生因為黃春明先生以「○你媽的○」辱罵他,而向法院提起告訴,法院一審判決黃春明先生敗訴,聯合報卻以「黃春明案判決有誤,法官認錯」為新聞標題,似乎暗示著這是一樁違法判決。
但是事實真的是如此嗎?其實稍具法律常識與細讀內文以後,就會知道這只是法官的見解不同,又在判決主文上沒有詳加說明這一點,而造成的小疏漏。刑法規定的公然侮辱罪最高罰金是九仟元,法官認為黃春明先生在衝突中,先後兩次以言語公然侮辱蔣為文先生,採一罪一罰的見解,罵了兩次就要罰兩次,一次罰六仟,兩次合併計算再打個折,最後判決罰一萬元,並且還緩刑二年。
但在判決主文上卻只簡單的寫著「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未載明是犯了兩次,合併處罰才罰到一萬元,結果就成了《聯合報》所說的「黃春明案判決有誤,法官認錯」,甚至還在配稿裡寫成了「判決主文與理由矛盾」云云。
就法律的層面來講,你可以不同意法官的見解,認為在一場衝突中先後罵了兩句,算是一行為,應該罰一次。但是這只是見解上的不同,又未在判決主文上敘明,絕對不是什麼嚴重的判決瑕疪。
結果這個芝蔴綠豆大的公然侮辱案竟然上了頭版,還被暗示成違法判決,內頁的相關新聞配稿竟然高達九則,雖然也有平衡報導蔣為文與承審法官的說法,但是卻完全不成比例。
除了「媒體追殺」以外,我真的找不到其它的字眼來形容這件事。對照蔣為文一個人默默坐在座位上舉著手寫標語抗議,另一方卻用激烈的言詞、幾乎算是漫罵的人身攻擊、 強勢媒體的暴力來修理蔣為文,我們就可以看到雙方的不對等與整個議題完全失焦的真正原因。我其實也不是完全同意蔣為文的論點,但是我極端厭惡這種不讓別人說話,不准別人批評挑戰的文化。
你可以選擇寫十萬字的文章來反駁蔣為文,也可以在每次演講時都批評蔣為文的論點,甚至直接去找蔣為文辯論,這都是你的權利。但是當你選擇用語言暴力來攻擊別人時,你就已經輸了。不論你的動機如何正確,你的出發點有多麼高尚,你在傳播的就是一種下三濫的暴力文化。
你讓我們看到你所傳播的是多麼可怕的價值,只要有任何人批評你,你就可以不擇手段的攻擊他們。
也許這一些人覺得自己是中華文化的捍衛者,而我也真的覺得他們的所做所為就代表了中華文化的真正精髓。他們可能感到很驕傲,但我卻感到不寒而慄。
版主:
這個判決,說句公道話,黃春明輸了,而且輸的很慘,只要是犯了不尊重的界限。很不幸的,黃春明這位大作家,犯了一般市井小民都知道的小事,不可以隨意侵犯對個人權利的尊重。蔣為文有權抗議,黃春明有機會展現自己的恢宏氣度,卻捨此就彼,做了無知的暴力侵犯行為。
講是非對錯,從尊重與人權角度看,整個事件就一清二楚了。大作家黃春明,不能只對人家講高風亮節的話,自己卻無法做到簡單的情緒管理。 (04-06-2012一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