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半調子的解嚴真相

12-12-2012葉虹靈
上周六世界人權日,政府在轉型正義工作上,總算回應民間團體兩個長期的訴求。一是在馬總統宣布,檔案局清查未返還私人文書的結果,共找出177份受難者的遺書或家書資料。二是在民間連署要求下,成立下轄景美、綠島兩個白色恐怖遺址的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終於掛牌。台灣踏出保存歷史記憶與回復歷史正義的一小步。
口惠而實不至的反省不義歷史…
政府對於民間建議的從善如流值得肯定,可是許多關鍵的政治案件檔案,至今仍被深鎖在檔案局中。只有硬體、缺乏軟體的博物館,不知道能展出什麼內容?只有遮掩、沒有真相的檔案,距離總統所謂深刻反省不義歷史,恐怕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造成我們研究戒嚴歷史的最主要障礙,來自國家檔案的嚴格管理與限制使用。以當年造成孫立人將軍被軟禁數十年的「郭廷亮匪諜案」為例,究竟如馬總統所說,是孫立人遭部屬匪諜案牽連,或部屬僅是孫氏與國府鬥爭的代罪羔羊?這不僅事涉歷史真相,對這些曾為中華民國出生入死的涉案軍人來說,更是攸關名譽清白的千秋大事。
尚未與普世價值接軌的戒嚴動作…
可惜當家屬想從歷史檔案尋找蛛絲馬跡時,除了直系親屬的檔案外,所有同案被告的筆錄與自白書等重要資料,在檔案局以《檔案法》第18條「保障第三人權益」為由的限制下,只能與歷史真相一同被隔絕於高牆內。一般研究者也遭遇重重阻礙,影響研究案情至鉅的筆錄、自白、檢舉資料與政治偵防文件,在「未獲得當事人或家屬授權的情況下」,全部無法取得,這使深入研究白色恐怖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但若仔細檢視《檔案法》,當可發現,檔案局目前對法條的解釋過於保守。《檔案法》將檔案使用公開分為30年以下「被動公開」或「申請利用」(17-21條),與30年以上「主動公開」(22條)兩類。已經有數位法律學者指出,解釋上第22條並不受第18條「保障第三人權益」除外限制,否則第 22條將形同虛設,且對第22條之限制僅能由國會為之。絕大多數政治案件檔案早已超過30年,應屬政府主動、全面開放之類型。

限制人民「知情權」的威權獨裁作風…
轉型正義的相關檔案,因為記載政府對公權力的不當、違法甚至違憲使用,威權國家往往傾向封鎖、限制乃至銷毀檔案。檔案局應當留意,對法律過於保守的解釋與應用,若在實務上,造成與威權獨裁國家同樣限制人民「知情權」的效果,恐怕並非台灣社會所樂見。尤其馬總統每提及二二八與白色恐怖時,總是強調「面對歷史,實事求是;面對家屬,將心比心」,但若沒有檔案為基礎、史實研究該如何進行?若家屬對案情一無所知,要怎麼療癒創傷、邁向和解
因此,檔案局應該重新思考「第三人個資是否完全等於個人隱私?對個人隱私的保障,又是否應絕對凌駕於集體公益之上」之問題。當個人私益與社會對歷史真相的追求、歷史正義之還原產生緊張關係時,公務部門實應跳脫保守與自我限縮心態,否則,其雖號稱藏有超過數百萬頁的政治案件檔案,但若大多數關鍵史料僅能塵封在檔案櫃中不見天日,顯然失去國家檔案典藏的根本意義。
台灣已解嚴將近四分之一世紀,但我們對戒嚴歷史的了解仍然流於片段、零散,甚至誤解。積極、系統性且全面整理與研究,是民主政府面對黑暗歷史時,不可逃避的責任與義務。現行檔案管理機制,不該成為這項民主轉型基本工作的絆腳石。而在檔案局現存檔案外,盼總統能要求國安情治軍警機關,徹底清查轉移所轄之政治案件檔案,好將歷史正義還給受難者與家屬,將歷史真相還給下一代的台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