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統治權行使範圍由國際關係決定

(12-26-2011余敏長)

不懂憲法的馬總統…
馬英九為反駁蔡英文主席關於中華民國國土之界定,表示在憲法法理層次上,固有疆域當然是包括整個中國在內,「這是憲法上的規定」。然而,憲法本文提及「固有疆域」者,僅有第4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之規定。
依大法官釋字第328號,第4條規定在指涉領土變更之程序,「依其固有之疆域」為概括規定,並未採列舉方式表明領土範圍,而「固有疆域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可見固有疆域之界定,職司釋憲之大法官尚不敢擅專,豈能馬英九一人說了算;而憲法第4條既未明文規定固有疆域包括整個中國,則馬英九究竟基於如何之憲法法理,將第4條之「固有疆域」推導成「固有疆域包括整個中國」,誠令人匪夷所思。
憲法學者李惠宗於其「憲法要義」一書主張,所謂「依其固有疆域」之規定,形同未有規定,因制憲之時,國土中尚有未定界之問題,而憲法又不能就領土問題無所置意,故只能採取象徵式之概括規定,其實是將領土問題讓諸國際法上之解決,與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相輝映。
現今對「宇昌案」嗆聲不斷又不務正業的劉憶如主委,其父劉慶瑞為法學界公認之憲法泰斗,在其憲法著作亦提及,我國五五憲草第4關於領土之規定採列舉式,一一列舉各省名稱,亦包括東北數省(注:不包括臺灣),用意在於國難深重之時,表示收復領土之決心;現行憲法制訂於抗日勝利之後,因失土已大部光復,對領土乃改採概括式規定,兩相比較,憲法對領土範圍既改以概括之「固有疆域」名之,即不以中國各省為固有疆域之範圍;馬英九又何能認為固有疆域當然是包括整個中國在內,而且是憲法上的規定?
回歸「領土」在憲法上本質,教授亦述及,國家統治權行使範圍,稱為領土,領土可說是國際法所承認、保障之國家統治權行使範圍,一國統治權行使範圍由國際關係決定之。

就此而論,中華民國目前統治權範圍並未包括中國,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統治權之行使,咸認為未及於中國,故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之「固有疆域」,並未包括中國,毋如更接近憲法學理及實際狀況所認定;馬英九說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中國,反悖於憲法學理。
馬英九最喜歡強調所選為中華民國憲法之總統,如自憲法沿革觀之,非僅五五憲草列舉之領土未包括臺灣,現行憲法前身自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降至五五憲草、政協憲草、乃至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無論採概括或列舉,均未明示包括臺灣。
套句小英主席的話,就讓馬英九留在過去只有中國沒有臺灣之中華民國憲法,讓小英留在臺灣選真正符合憲法學理之中華民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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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根據國際法指出,「國家存在於國際社會,不能擅自決定統治權行使的範圍。一國行使統治權的範圍是必須由國際關係決定的。因此,領土是國際法所承認及所保障的國家行使統治權之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才加入「台灣是中國神聖的領土」,此舉並未得到文明國家承認,更不可能得到我國政府承認。但大陸早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統治權的空間,且已被聯合國所承認,在國際法上當然不可再說中國大陸還是中華民國領土。
馬英九向來聲稱的「中華民國治權止於台灣、主權及於全中國」,邀請他畫一張中華民國領土的簡圖,只要他畫得出來,就可能是百年來最爆笑的地圖。(12-26-2011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