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不會經營卻嫁禍全民

(04-26-2012黃帝穎)

針對「油電雙漲」引起的物價上漲,馬總統昨天在國民黨中常會說,如有聯合壟斷,會立刻依法處理。那麼,就請馬總統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及第35條規定,先依法處罰台電。
油電雙漲,各行各業的製造、經營及運送等成本當然隨之增加,這種「漲價」,多數是為了「反映成本」,但馬政府將民間企業的「漲價」,都當成聯合壟斷,根本是曲解《公平法》的規定。
依據《公平法》第七條規定,所謂的「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簡單的說,對於企業間相互約定聯合漲價的惡意行為,《公平法》才有處罰規定,若民間企業的漲價只是各別「反映成本」,政府根本沒有處罰的權力。
馬總統用嚇唬民間企業的方法,掩蓋台電違反《公平法》的事實,因為台電的經營不善,例如:恣意將備載電量從16趴增加至23趴,等於多浪費了七百億元;投資計畫草率浪費,核四電廠、林口電廠、萬大電廠及興達電廠等四大電廠相關工程計畫的變動修正,多支出人民納稅錢二千三百億元等,諸多不當措施導致虧損,台電應自我檢討,卻反而用「漲電價」的方式,轉嫁全民,明顯是獨占事業的不當決定,違反《公平法》的明文規定。
依據《公平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或變更,否則政府可以依據同法第35條規定,限期命該事業停止或改正,若企業拒絕配合,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馬總統要穩定物價,請先依法處罰台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