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對政敵的殘酷懲罰

(03-21-2012洪英花)

 
一、自由縱剝奪、人性尊嚴不容踐踏:馬英九總統98514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自由被剝奪之人,除喪失人身自由外,其生命健康權、人性尊嚴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與一般人所享有者,並無不同(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參照)。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指出「兩個受刑人在7.6平方公尺(即2.299坪)面積的牢房中共同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
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法務部資料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使用面積約0.56 坪,顯不符合人道最低標準,而有違反公約第10。我國牢房空間配置,悖離聯合國、法務部核定標準及人性對待。更有立委指出,法務部秀出總統牢房照片,美國友人形容是50年前的美國監獄。陳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在長期監禁下,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無遭剝奪、甚至踐踏?!臺灣號稱「人權立國」,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且曾為法務部長,理應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規定,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卻漠視卸任總統(或政敵)人性尊嚴遭此踐踏,臺灣國際形象斲傷,莫此為甚?!
二、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生命權為固有權,我國憲法明定生存權保障,健康權為生存權之延伸,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憲法第 152215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8912項參照)。
醫療人權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有尊嚴的要求醫療照護及保健。美國為例,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若醫療保健不當,違反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聯邦最高法院曾認「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 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
報載法務部之前忽略總統醫療需求及舍房居住時間過長,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生命無價,任何受刑人之醫療照護皆應正視,滿足受刑人醫療需求為國家之責任。若陳總統照護及醫療保健呈闕漏,應審慎評估《監獄行刑法第58條》適用面。
三、天賦生命、不容國權侵害:國權侵害人權,是恐怖時代的產物。任何人皆無權因意識型態、理念不合、憎惡或偏聽少數人言論而剝奪他人之生命健康權。兩人1.38坪牢房致健康亮紅燈,若有不測,由誰承擔?一個任令卸任總統倒臥監獄的國家,正凸顯我國獄政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端
該保外就醫或特赦?敬謹以尊憲、尊重生命方式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