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與三星的世紀專利大戰,美國加州聯邦法院初審結果出爐,陪審團認定三星侵犯蘋果6項行動裝置專利權,必須賠償蘋果10.5億美元。此次陪審團共有9人(7男2女),年紀介於20~60歲之間,其中5人在50歲以上,僅1人具有「專利」相關經驗。
當看到這則新聞時,不禁要想:長久以來,習慣於專業法官制,習慣由受過專業法學訓練、擁有資格認定者出任法官,並且由他們全權判斷被告有無過失的台灣人會怎麼看?
有人說:「美國人當然袒護自己人,或者陪審團的判決很可能會偏袒原告,因同情受害者而將過失歸咎於被告,也是人之常情。」
也有人質疑:「國情不同,台灣人普遍不具法律常識,怎麼可以參與審判?」
類似這樣的觀點非常普遍,但也都規避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所代表的公權力,都會貪污腐化、濫權瀆職,都會藉司法打擊政敵異己。美國在英國殖民時期,就曾經遭受英國政府類似的剝削及打壓,這也是為什麼美國雖延續英國的陪審團制度,卻發展得更為徹底的原因。
今天的台灣,同樣也受著被殖民之苦,馬英九取得政權後,從其控制司法、打壓異己的種種跡象看來,會發現台灣現有的人權狀況,甚至比美國獨立前的處境更加艱難。除了整肅異己,殖民統治者也不忘透過司法系統,為自己人護航。例如:台北地檢署認定陳肇敏等人所作所為,都是為了破案立功,與江國慶冤死沒有因果關係,而此一不起訴處份,在在顯示政治操弄司法、司法服務政治的悲哀。
除此之外,執政者為應付人民要求司法改革,也創造了所謂「觀審制」以魚目混珠。然而,觀審制中的觀審員,頂多能和高高在上的法官說說話,至於法官大人要不要聽,則完全看他是否開心。
在蘋果與三星專利大戰的案例中,我們發現審判需要的是常識,而非專業訓練。台灣的職業法官,之所以一再被外界戲稱為「恐龍法官」,就是因為他們只具有專斷、擅斷的本事,卻少了一份生而為人的常識,少了一份融入不同文化與價值的勇氣。
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惟有司法官民選,惟有人民組成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自己,才能監督各種可能為惡的公權力。
版主:專利申請是為了推動科技的進步而鼓勵創新、保護創新,如今專利越來越演變成惡性的競爭砝碼,越來越像是個緊箍咒,「我說是改良,你說是仿冒、侵權;我說你壟斷創新、影響市場競爭,減少消費者選擇,看我獲利你就眼紅,你說我3個月中抄襲了你4年的努力成果,而不必承受任何風險」。
美國大企業一次又一次地對競爭產業發起這樣那樣的智慧財產權爭端,究竟有幾分真實憑據?競爭產業承受不起天價訴訟費用,大半同意向企業龍頭支付巨額的所謂「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授權費」,究竟是真的用了人家的專利,還是摸不清令人目眩的美國法律而不得不忍受對方赤裸裸的訛詐?
美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也許已過度苛刻,以至於在很多方面失之荒謬,從而大大激勵了企業龍頭的道德風險,激勵他們利用嚴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給競爭對手設置障礙,自己不從事創新,也不允許競爭對手從事創新以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
專利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金融和法律武器,但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專利訴訟和版權壟斷來打壓創新小企業,牢牢束縛行業創新的腳步,鉅額的訴訟開銷,總是會反映在售價,影響最大的實際上是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