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簽署,關於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投資糾紛(P2G),一如外界預期,台商爭取的國際仲裁落空,取而代之的,是所謂的「三協一調」。
江丙坤還說投保協議「最大效益在於建立制度化且多元化的投資糾紛解決機制」,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投資糾紛,如果未設爭端解決機制,原本就回歸法院訴訟。但問題出在台商對中國當地法院不信任,中國標舉「不搞三權分立」,法官是地方「人大」派任,政法委書記指揮,如何期待法院能公正處理台商與當地政府間糾紛?
那「三協一調」:雙方直接協商、上級行政單位協調、兩岸主管部門協處、第三方調解程序;說穿了,就是以各種方式促成雙方同意「和解」,投保協議《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白紙黑字寫著「調解人應保持中立,促使爭端雙方達成合意。」所以,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最後還是沒轍。
外界批評未納入國際仲裁條款,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動怒回應:「請問大陸與所有國家簽的投保協定,即使裡頭有國際仲裁,從來never ever處理過一件,從來沒有,他們也不會去處理。」並認為「這不是個問題」。建議賴主委大可開誠布公向國人說明——談判中我方爭取的過程與中方拒絕的正式理由,而毋需急著幫對岸否定國際仲裁的重要性。
暸解談判、和解、調解實務的人都知道,和解中的雙方永遠在盤算備案與最後手段:會議桌上談的是你願意讓多少,我必須讓多少,心中計算的卻是萬一談不成,我的最後手段是什麼?破局我會輸得更多?或者不會更糟?這是人性的必然,也是稱職的談判者必須具備的能力。
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投資糾紛也是如此,就算中國與各國簽訂投保協定國際仲裁條款後,尚無進入仲裁程序的個案,但也正因為中國不願意個案走入仲裁程序,中國政府有動機在前階段的協商、調解程序與投資人達成和解。
反觀,兩岸投保協議的最後手段是什麼?少了國際仲裁條款,當協商、協調、協處、調解都無法達成和解,那就回到法院訴訟,回到政法委書記指揮的法官手中,中國當地政府有恃無恐,何必跟台商和解。
未來的「三協一調」,對台商而言很可能是:一、和解不成立。二、象徵性賠償做業績。三、多幾個腐敗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