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旺中集團》抹黑黃教授的報導,涉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的問題。因為對於「學術聲譽以及個人名譽法益」的「抹黑」,事實上正是刑法第305條構成要件該當的「意欲使發話者產生心理上的強制,進而不為特定行為或是屈從於行為人意志而為一定行為」的妨害意志自由的「恐嚇」行為,此地乃是以貶損發話者名譽法益的惡害通知或已有實質危害名譽的「抹黑」作為恐嚇手段,且旺中集團「抹黑黃教授」時,旺中集團表示是為了保護「憲法的財產權」以及「記者工作權」,是以其報導目的與所謂促進公眾意見形成與理性溝通完全無關。
當行為人客觀上已表明或事實上可得知其僅有私利目的而報導時,其報導若涉犯罪自應受法律審查。《旺中集團》媒體對於黃教授名譽的不實連結與抹黑,乃係傳達警告訊息給黃教授,不得對旺中案的審查表達與旺中不同的意見,否則將受有名譽上的惡害,這當然不是新聞自由而已經是恐嚇犯罪行為了。
再者,黃教授被《旺中》記者或其同路人偷拍其與友人對話以及丟煙蒂的過程,更是屬於隱私權及隱私領域安全受威脅的問題。丟煙蒂行為容或不當,但本案與一般記者跟拍不同者,乃在本案之跟拍並無公益目的、正當理由且並非記者採訪行為,而純粹係對黃教授的「針對性監視」。
檢舉亂丟煙蒂的法律上正當程序,應是由檢舉人將此一影片交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確定有行政不法行為後再由主管機關加以裁罰,這跟散播影片到電視上是兩回事。
其「針對性監視」除屬偏離公益目的嚴重侵害隱私權與危害安全行為,而涉及到刑法第315條之1的窺視竊聽竊錄犯罪的告訴乃論罪外;旺中媒體及跟拍人更涉嫌315之2的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聽竊錄的公訴罪,因為旺中媒體散布黃教授隱私領域之影像的行為,乃屬侵害個人私領域是否公開的自由決定問題,而法律並不保障無目的且非業務行為的「針對性監視」以及散播他人私領域訊息的犯罪行為。
最後,清大學生指控《旺中集團》媒體與林朝鑫副總編輯自導自演的行為,基本上並不涉及妨害名譽的問題,因為旺中集團的媒體抹黑本屬恐嚇與窺視竊聽竊錄罪的犯罪,大學生對犯罪行為偵查提供線索並防止他人受害,係保護大眾合法利益,那《旺中集團》及其媒體人又如何告到底呢?還是別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