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盧正的向望

(09-07-2012 怡文)

島國向望--向望,是台語「ǹg-bāng」的意思,向慕想望,有盼望、期待、期許的意思。島國向望是盼望台灣能夠走向一個擁有公正的司法體系及程序正義的國家。
2000年的97,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了盧正的死刑執行令,一條年輕的生命就此消逝。究竟是怎麼樣的死刑案件,可以在死刑犯槍決之後,讓大家漸漸的關注到這個案件;而又為何在家屬提出再審及非常上訴的機會時,最高法院就其所提出的再審和二次非常上訴均遭到快速駁回;當時司法改革基金會請監察院就偵辦審查的過程疏失來調查相關執法人員,同時盧正就接到死刑令,快速伏法,似乎深怕再拖下去一天,這死刑就執行不了…12年後的97,在台南的MASA LOFT看了這部「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後,又再一次見識到了台灣司法的不公不義。

19971218日,台南婦人詹春子被人擄人勒贖並撕票棄屍,案情膠著了一個月,曾是死者夫婦的高中同學盧正因為在案發前一天晚上,到過死者公司,於是警方便以協助辦案的名義拘提,在台南市第五分局偵訊時,原先盧正否認涉案,但在警局拘留了36小時後,盧正簽下了認罪的自白。案件送至地檢署偵辦時,盧正翻供,指出案子不是他做的,並指控警方是以暴力、脅迫、利誘的方式逼他簽下自白書,但檢察官、法官都不採信,就在沒有直接証據下,僅憑一份自白,就能定人死刑,這跟殺人有什麼二樣?
本案疑點很多:台南市第五分局以協助辦案的名義拘提,留置36小時,已經非法拘押,且在違法拘押後得到的自白,竟也可成為犯案証據?在犯罪現場及死者身上都沒有盧正的任何指紋或毛髮,怎知就是盧正所為?由盧正的自白錄影帶顯示,全程由靈媒用紙條來教導盧正回答問題,已經違反了偵察不公開的原則了; 犯案的兇器為一條鞋帶,與死者的傷吻合都有些牽強,更何況是被告的現場模擬影帶,更是疑點重重…
盧正的二位姐姐一直希望台灣司法能夠還盧正一個清白,於是四處奔走,但是人已伏刑,對台灣的司法機關來說,本案就算終結,除非是有另外一個新的兇手出現,《盧正案》才有可能重啟再審,《江國慶案》可以,相信《盧正案》也可以…大姐二姐都是希望《盧正案》能夠是台灣司法冤案的最後一起,但,說穿了,沒有程序正義、沒有實體正義,這些都是枉然。於是,他們已經不再是為了自己而奔走,而是為了你、為了我、為了我們身旁的人,希望我們都能夠藉由《盧正案》,來保護自己。
會後,跟與談人錢建榮法官互動,錢法官說台灣的法官約有1000多名,而他們有一個推動廢除死刑的法官聯盟,才不到10個法官。(說是聯盟,其實人數不到千分之一耶!)
我將心中對廢死的疑問提出來問錢法官。
Q1:為什麼法官會認為要廢死?那如果他真的是個殺人犯或是像國外的殺人魔,如果廢死,他就只是無期徒刑,在監獄關到終老,還要由人民納稅養他們到終老?
錢法官答:這是一個很普遍大眾對於廢死的疑慮。對法官的立場來說,死刑要付出的代價太高(有可能有誤判、冤案…),而且,每個人是無法判定另一個生命的存活的,以他們的觀點來看,將他們關進牢中,沒有自由的人生就是跟外界隔離,與死亡無異啊~
此外,養一個受刑人的伙食費一個月也花不了多少錢,比起國家浪費掉的公帑,簡直是天差地別,況且,如同江國慶案,國家賠償一億給江家,一億就可以養很多個死刑犯到終老了,孰輕孰重?
(錢法官這個觀點很棒,回家後跟先生分享到這一段,竟也讓原本很贊成死刑的他,改口說:好像也對ㄋㄟ…開心~以後知道該如何分享了!)
Q2:檢察官將所有犯罪証據呈給法官,若內容完全無瑕疵,且被告也認罪了,這樣法官要怎麼知道這是不是偽証或是誤判?
錢法官答:其實我們現在要推動的,不僅僅是程序正義或實體正義,而是要推動緘默權及律師陪偵()制度。我們常看到國外影集,被告被警察抓到警察局時,警察都會跟他說一句:你有權保持緘默…這就表示,你可以在你的律師來之前,不需要對任何人說明相關案情…但在台灣就不是了,警察不喜歡律師陪偵(),因為覺得律師會妨礙他們偵察進行,所以都用「偵察不公開」來掩飾非法取得自白的方式,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會有那麼多違法取得自白的 冤案,如徐自強、邱和順、蘇建和…等人。還有民眾也要有一個「緘默權」的觀念,有時警察會以「你不說話,就是默認囉~」或是「你不說,我就打到讓你說…」等方式,有時被告受不了身心的煎熬,也就屈打成招了,盧正即是!
(哇~~學到一招,要保護自己,就是善用自己的緘默權開始!)
Q3: 為什麼《盧正案》會一、二、三審都判處死刑,都沒有發回更審的機會?
錢法官答:因為一審判決的法官就是偵查中審查並決定羈押盧正的法官,如果判無罪,豈不是承認自己當初押錯人?所以我一直主張趕緊建立「偵查法官」與「審判法官」分離的制度。(因案件都用分發方式,所以其實碰到的機會滿大的)別看一個小小的制度,就已經花了十多年都無法落實。
二審判決是「取巧」判決,因律師不斷提出警察刑求的事實,所以二審法官也巧妙的避開了「警詢筆錄」,改採偵查初始及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自白,所以這樣取巧的方式,也就維持判決了。
三審法官是錢法官見過理由最草率簡單、最差勁的最高法院死刑判決了,以不到200字的理由,終結了盧正的生命。
其實,人性的挑戰在這裡是顯而易見的。盧正在一、二審時承認有犯罪,是擔心若不承認,警方回去也有可能借提,會被打的更慘,所以一二審都承認,想在最高法院時翻供,但最高法院根本沒有讓他翻供的機會,直接定讞。
如今盧正留在我們心中的是什麼?盧正不會要我們平白悼念他的犧牲,盧正要的是因為他的犧牲,台灣的司法有往前走的一天。
江國慶能,相信盧正也能;
蘇建和能,相信盧正也能。
用著這樣的信念,讓我們繼續為台灣祈福、「向望」台灣走向光明與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