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沉默鼓勵折磨者

(03-02-2012奕言)

作家張娟芬

《殺戮的艱難》作者張娟芬在下文中有段話極為沈痛,「目前當局的處理方式是「選擇性翻案」:江國慶案、柯嘉文案、紀富仁案,毫無例外的都在另有「真凶」可追緝的狀況下,才獲平反。這是司法,還是水鬼在抓替身?已定讞的邱和順案、鄭性澤案,纏訟多年的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都和江國慶案一樣,刑求取供、有罪推定。

關錯人可以賠錢,殺錯人怎麼賠命?積極參與廢死運動的她,讓我不斷想起1986年度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維瑟爾(Elie Wiesel)說過的話,「我發誓無論何時何地當人類遭受苦難和羞辱時,我永遠也不會保持沉默。我們必須總是參與。中立只會幫助壓迫者,永遠也不會幫助受害者。沉默鼓勵折磨者,永遠不會鼓勵受折磨者。」
關錯人,殺錯人,還有層出不窮的選擇性辦案、刑求取供、有罪推定、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不受民意監督,這也叫做司法獨立?不受監督叫做獨裁,不受關說才叫做獨立。台灣的司法官不停地在讓台灣人遭受苦難和羞辱,台灣人還能繼續這麼沉默的鼓勵折磨者嗎?

江國慶案與轉型不正義  09-15-2011張娟芬

這是奇特的開庭:檢察官講話,說被告是冤枉的;辯護律師講話,說被告是冤枉的;法官雖然忍著沒有說被告是冤枉的,卻在退庭前問律師:「請問我們無罪判決要寄到哪裡?」你沒有聽錯,法官說「無罪判決」。
江國慶案的所謂「再審」,就是這樣:虛晃一招。在審、檢、辯三方的高度共識之下,不禁令人納悶:既然大家都說江國慶是冤枉的,那他怎麼會死呢?這是「轉型 不正義」的典型場景:改朝換代以後,豬羊變色。當初軍事檢察官求處死刑、軍事法院判處死刑;現在換個說法,亦面不改色。船過水無痕,國慶枉斷魂。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曾指出,解嚴雖然標示著威權體制的終止,但在台灣,「正義」並未轉型,反倒是歷史的「不義」,轉型、且進化了。吳豪人指出「轉型不正義」的四項特徵:具備民意基礎、依照民主程序立法、依法行政,以及司法背書。 
江國慶案,正是如此。自從去年監委調查以後,輿論咸認江國慶冤枉,對許姓嫌犯直接以「真凶」稱呼,民意已經下了判決。立法院趕緊通過《刑事補償法》的修正,讓江國慶的家人得領天價賠償。總統馬英九、國防部長高華柱與檢察總長黃世銘,均毫不避諱其行政職,公然干預軍法審判;遂有前述「開庭伊始,心證已成」的怪現象。
法庭審理淪為毫無意義的過場,只等著新版《刑事補償法》生效以後趕快賠錢,以求儘快步入最重要的下一階段:「集體遺忘」。
在「轉型不正義」之下,大家也見怪不怪了,橫豎司法本來就是當作政治手段來用的!轉型不正義的四項特徵,至此齊備。
「轉型不正義」總是以紓解民怨為唯一要務,而賠錢是最有效的手段。
鉅額補償是司法系統的防火牆,因為錢一賠,民眾的氣就消了。「轉型不正義」絕對不做的事情,是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涉及江國慶案的一干高官,至今逍遙法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其實只說了八個字:「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家屬聲請再議以後,檢察系統到現在還在觀察輿論的風向,而遲不決定。
從二二八、白色恐怖到江國慶案,「轉型不正義」的實踐,可謂吾道一以貫之。真相?不清楚。給錢?沒問題。究責?太遲了,追訴期已過,我們「向前看」吧。
被害人被國家暴力洗劫了名譽與尊嚴,最後,窮得只剩下錢。
「正義」之所以有轉型的必要,正因為我們驚悚地認識到,有時候暴力是以國家的規模、以司法的樣貌、符合多數民意而執行的。當威權政體垮台的時候,人民有此體悟,如納粹夢醒的德國;在民主化路程上顛躓踉蹌的台灣,也亟需轉型正義的思考。轉型正義不只是清算前朝遺惡,尋求復仇;而是豎立新的正義標尺,朝向和解。
無論賠江國慶的媽媽多少錢,這樣的「平反」都是廉價的。怎樣才不廉價?第一,追究加害者的責任。這裡不是主張對他們施以嚴刑峻法。事實上,轉型正義講求的是認真調查不義的真正面目、歷史過程與成因;審判完以後予以特赦的,亦有先例。可以說,在追究個別加害者的責任時,亦謹記這是國家犯罪、歷史共業;重要的是,藉由審判,痛切地、真誠地面對過往,作為新的正義標尺運作的基礎。
第二,以江國慶案為標準,一併檢視其他證據薄弱的冤案。轉型不正義只關心如何設立停損點、建立防火牆,面對任何事件,都極力以「個案」視之,著重「風險控管」,以求平息與遺忘。目前當局的處理方式是「選擇性翻案」:江國慶案、柯嘉文案、紀富仁案,毫無例外的都在另有「真凶」可追緝的狀況下,才獲平反。這是司法,還是水鬼在抓替身?
已定讞的邱和順案、鄭性澤案,纏訟多年的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都和江國慶案一樣,刑求取供、有罪推定。
但法務部最近卻大動作舉辦死刑犯懇親,讓媒體採訪,顯然已經磨刀霍霍,準備近期再執行死刑。如果某家食品工廠的產品疑似有害人體,廠商卻決定賠償已知的某些個案,但堅持用同樣的生產線,繼續製造產品;這不是草菅人命嗎?這就是江國慶案的所謂「平反」。謀財害命,天理不容;一邊「散財」一邊「害命」,同樣天理不容!
落實轉型正義,不可輕縱加害者,不可選擇性翻案,不可散財害命。
做到了這三點,才有「平反」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