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七十天的隱匿疫情,農委會或可以避免損及雞農權益與民眾恐慌做為搪塞,但問題是,台灣並非今天才有禽流感,而是在2004與2006年皆已爆發嚴重疫情,並造成雞農龐大損失。既然如此,農委會理當記起教訓來強化防疫體系,並在有任何蛛絲馬跡時,即主動介入調查。且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防疫機關只要有接到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死因不明的通報,即「應」前往驗屍,並為燒毀、掩埋、消毒等其他必要處置,這不是給予防疫機關做或不做的裁量權,而是一種應為的義務。
也因此,在去年底,農委會既已接獲通報,即便為避免恐慌,而不先為公布,既然法條明文規定,只要「疑患」傳染病,就須為迅速處置下,防檢局「應為而不為,實已屬懈怠無疑,若將此責任推給專家尚未做出判斷來為推託,若非對法律的嚴重無知,即是對法律的輕蔑與漠視。
而如此的懈怠,於現今,不僅已造成重大損害與社會恐慌,未來的疫情如何,更屬不可知,身為防疫主管的防檢局長,實難辭其咎,除了可能因隱匿疫情,而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外,即是須面對刑責更重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罪。雖然我們無法確定防疫工作若不拖延,是否就可防止禽流感散佈,但不能否認的是,若能儘速處理,即使災害仍會產生,卻會使損害降到最低,這也是法律課予防疫機關諸多預防義務的原因所在。
同時,對於目前雞農的損失,農委會勢必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補償,惟此種行政補償有一定上限,國家也無在補償後,向失職的公務員為求償之依據,則對於此等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懲戒與刑事程序,若又遲遲未能展開,即使局長已經下台,仍可辦理退休,而繼續享有國家的俸祿,龐大的損失,仍得由全民來負擔,實讓人氣憤難平。
因此,防檢局長在紙包不住火的情況下下台,絕非有擔當,而是嚴重的違法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