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鷹展翅再大也不會打獵 |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索賄案震驚社會,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志龍受訪指出,國家設立調查局、廉政署、特偵組、檢察官,甚至各種行政監督單位,應發揮「危險防衛」功能,主動找尋危害法治的獵物,而非由其老闆告訴他「這是獵物」。然該等似未發揮功能,成為怠惰的獵人。
打擊貪瀆 人民務必覺醒支持
記者問:你如何看待林益世案?
陳志龍:據了解,大多數工程或交易行為涉及付錢,包括獨占、聯合行為,皆有拿錢耳聞,類此案子應不在少數。林案之所以爆發,應出在態度囂張、不解情勢變更,對方已經付不起,非但不降價、仍要增碼,且無討價還價空間,才會出包。如能變通,則事件不會爆開。但此絕非單一現象,恐是歷史傳統。若要改變,人民一定要覺醒,第一波媒體已經出擊,第二波人民要繼續支持打擊貪瀆,才會有成。
貪污涉案者過去慣用兩法,一是責任完全自己承擔,二是關鍵人逃亡,因此,貪污案往往辦不成。這案子目前是繼續追查,但也有因證據問題而大事化小,甚至變成詐欺罪的可能。林益世唯一失策恐在沒預設逃亡機制,但其他部分會採切 割。若此種貪瀆做法行之有年,則是組織型態犯罪類型。
肅貪機構 應展危險防衛功能
記者:台灣架設了這麼多的防貪肅貪組織,但這次的案件卻非出於主管單位主動查察,究竟我們的體制出了什麼問題?
陳:基本上,台灣的司法機制與歐美獨立性仍有距離,類似遵從長官意旨的人治機制,獨立性有待加強。雖然也有認真的人,但缺乏支援體系,獨立性力量難以展現,所以人民支持就很重要。檢察官與肅貪組織,如定位是獵人,則犯罪人應該是獵物,而一般正常獵人,會有主動捕捉獵物之動力,但若異常,只要鐵飯碗,毫無歷史任務者,會讓國人質疑,關鍵在此。
林案並非由刑事訴追體制內所發現,照理言,國家設立調查局、廉政署、特偵組、檢察官,甚至各種行政監督單位,應發揮「危險防衛」功能,主動找尋危害法治獵物為其天職,而非由其老闆告訴他「這是獵物」。然該等似未發揮獵人功能,不符合獵人要求。
最近幾年的發展,有些行政單位與刑事司法被「異化」到幾乎是有所怠惰,導致工程成本會比外面高,似乎無人監督,亦衍生貧富懸殊嚴重。其實只要把犯罪非法的錢拿回來,國家非但能濟貧,亦有研究發展基金。台灣貪污情形難謂不嚴重,且貪污金額相較歐洲而言,則顯得很巨型。此應與生態有關,即幾個預防機制出問題,包括行政官僚、刑事司法單位因消極而導致罪犯坐大。
當今應是改革大好時機,改革力量應在媒體與人民,不可期待機關自發性,因為他們並無打獵成果的壓力,不打獵仍可領薪,導致不負責、不監督之習性。
同時,國人舊有思維,當獵人追到獵物時,往往追究獵人背後的老闆,老闆因恐懼政治風暴,反不希望獵人去打獵。職是,獵人就成為「被限制自由」的獵人。被關在動物園裡的獵人也會有獵物,但獵物則是別人幫他抓來的。
大官貪瀆 不應限特偵組偵辦
記者:這次就發生檢舉人主動投案,特偵組卻疑似延遲未辦,媒體見刊後,才「剪報」分案狀況。
陳:這就是獵物送上門,往往覺得「不好吃」,因此不想吃。此類基本生態,與獵人不符。如獵人不做事沒責任,會引發更多獵人不做事。近幾年沒爆發弊案,包括金融弊案、內線交易均無,並不值得高興;反而應有警惕與顧慮,因爆發弊案才是正常社會,德國近幾年針對巨型經濟犯罪狠抓,而抓得愈厲害,國家才正常,若沒爆發弊案應是反常社會。例如某機構市場監視部,以前要工作十幾個小時月領二、三十萬,現在沒發現弊端一樣領高薪,做事缺乏獵人動機,則問題會累積嚴重。
尤其大官貪瀆,立法限定特偵組才能辦,普通檢察官不能辦,這已被誤導,搞成只有特定人才能辦,導致問題治絲益棼,成為組織型態糾葛之疑慮。
長久以來,台灣經濟犯罪、貪污,似乎沒有抓到大老鼠,多是小蒼蠅,如校園中A十萬元之小蒼蠅,但其中也有神隱老鼠。現在恐已不是恐怖平衡狀態,而是組織互相交換利益的交叉掩護狀態,如有做但別人也做,就沒事;反之,則否。
心中無人民 刑事訴追難獨立
記者:應該如何在法治面去弊補強?
陳: 在歐美國家檢察機關抓到弊案會受到鼓勵,老百姓不會因此要求政治人物下台,因這是依法要辦,但我們觀念卻泛政治化,一生弊案恐會引起政治風暴,造成政治人物盡量要求任內不要爆案。因此,應要逆向思維,即只要追查到弊案,政治人物應受鼓勵;而不是爆發弊案,政黨就要輪替;否則,就會導致官員不敢揭發弊案,粉飾太平。
對症下藥解決問題方法包括:
其一,執法人員要有格局:或許行政或刑事執法人員被定位為角色工具,分為不同機構在做,雖不同單位,似可互相監督,但如古代三省六部官僚體制,機構尚分左右,疊床架屋,互相牽制徒耗人力但無功效。
其 二,為人民而戰:有些官僚心中只知「長官」,這是問題癥結。若問行政監督單位官員的老闆是誰?不會告訴你是人民,會說是部長,而部長的老闆又是誰?會說是行政院長或總統,大多不會認為老闆是人民。因心中沒有人民,心中只有長官,才是行政監督不力、刑事訴追獨立性令人質疑的所在。假使心態不變,則再多設幾個機構也沒法改變。
其三,有效負責原則之建立:官員要辦案,具有歷史任務者始可;反之,則否。以林益世案為例,如果進入檢察官系統去告發,依循一般辦案流程,案子或許可能延宕多年,甚或無疾而終,好在台灣還有媒體。
其四,立法訂定鼓勵機制:台灣媒體具有爆破功能,但後面還應有後續,如何確保刑事訴追機關是人民的機構?法律要給他們怎麼樣的鼓勵?因此,立法院應該立法,例如主動辦一件重大案件,其職務有四年任期保障,不隨內閣改組等正面鼓勵之規定,看老百姓敢否如此定調。既然認為這些機關應是中立,其為何要隨內閣總辭?倘若他們不獨立辦案,辦案當然就會有「底線」,所謂證據到哪辦到哪,也會引發質疑。但如能讓展現獨立性者受到鼓勵,這樣就有了誘因,甚麼案子都敢辦。因此,法制面應要有鼓勵機制之配套,對於心中有人民的獵人,在其打獵獲有具體戰果時,除了要給他英雄的桂冠,法律上應給予其職位保障。
鼓勵揭弊嚴辦 應訂獎勵機制
記者:你認為國家領導人在這個時點可以有什麼作為?
陳:林益世案牽涉到商機問題,往往涉及客觀實力,這沒有人不知,從戒嚴時期到現在,此類問題一直存在。這可以從幾個層面思考:
第一,認知層面問題:如果這是冰山的一角,國家領導人要否改變?要變,就牽涉到認知問題,如其認知這只是一陣颱風,則應不會想改變;反之,國家領導人就可做出幾千年來亞洲人法治歷史上重大改變創舉。
亞洲人一向有家族,沒有法律制度,如何從古代亞洲人治的想法走向法治?國家領導人若願意在這個問題上踏出改革第一步,做到真正嚴查,確立法治清明,可成就亞洲人權的歷史定位。如果做不到,任期過了,大家也就忘掉他。
第 二,紙牌理論很重要:人民若扮演小一的角色就被欺負;但扮演A咖,則A可克K,所以可透過形象立委立法,或採公投、創決,鼓勵查案之行政官員有任期保障之
立法。抖得愈多、對症下藥,才是偉大的醫生,政治亦然,不是遮蓋沒事才是好官員。況且人民早都知道貪污嚴重,不應再宣揚形式上要嚴辦之類的誓師,卻沒有嚴辦動機,若只做形式不做實質,只會讓人民灰心與笑話。
第三,訂定獎勵機制之民意新表現:媒體、人民在此也可有重大歷史定位,如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真正法治國家,並不在於自首、減刑、污點證人等枝節問題;應在於積極鼓勵執法人員辦案。立法機關可制定行政官員、檢察官揭露與辦理嚴重貪瀆案,則屬優秀;不揭露者,則屬不佳。唯有如此,才會有辦案動機。
第四,給予國家領導人之功勳與定位:爆案愈多,辦得愈多,則是明君。貪瀆原本涉及百病叢生的生態,若要整飭,需要有魄力。其實,這才是國家領導人的轉機契機,仍因襲舊慣,只會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