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更八審司法官的良心

(05-04-2012中豪)

1.          下午司改會徐案實習生第一次旁聽徐案開庭,地點在高等法院二樓書報區,我擔任庭前說明。準時抵達的學生有10位,其餘十幾人陸續到達。準時於13:30開始,和他們分享自己過去旁聽中,了解的徐案案情,從涉案人物,時間點介紹。
2.          14:20開庭前,注意到徐自強已經在警衛監控下,戴著手銬和腳銬進入法庭,突然記起來,先前的法庭觀察,旁觀人都是先入位就座,大家很莊嚴的坐著,等候徐自強入座,那是一種對徐的尊重的表達,自己忽略了。請學生進入法庭。
3.          14:30,開始開庭,審判長就前面調查庭中,證人的證詞,證物,偵查文書,向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以及被告,徐自強詢問是否確認。這個程序拖得很久,將近一個半小時,審判長的聲音很微弱,不是幾乎,而是根本聽不清楚她在說什麼,她就一直唸,一直唸,目的是讓坐在前面的書記官記錄下來,她已經做過這個詢問的程序,至於辯護律師,被告徐自強,以及一大群坐在旁聽席的學生,他們有沒有聽清楚,根本不在審判長的考量內。回頭觀望實習生,很多人都是頭低低的,放棄旁聽了。自己盡量坐在前面,有電腦螢幕,只能從書記官的文字輸入,了解審判長說了什麼。很荒謬的一段時間。

4.          中間有一個趣味,每次審判長詢問檢察官,對於某項證據證物的意見,他都說,「沒有意見」,這些列舉的證據或證物都是對徐自強不利的,檢察官的態度是同意,所以如此說。辯護律師的回答都是,「如前所述」,表示前面已經表達反對意見。當審判長詢問被告徐自強,「你對前面判決文書內容有沒有意見」,徐自強開口為自己辯護,辯護結束,審判長問檢察官,你對於徐自強的陳述有沒有意見?檢察官還是行禮如儀,咕噥一聲,「沒有意見」。審判長好像在趕場,又再問下一個問題,這時林永頌律師注意到,書記官把檢察官的話,打成「如前所述」。他高聲說,「這裡輸入錯了,剛才檢察官是說,他對徐自強的陳述沒有意見。」,「我很確定,剛才檢座明明是對徐自強的陳述說沒有意見。」書記官有點尷尬,法官指示她,把檢察官的話寫成,「沒有意見,如前所述。」
5.          徐自強開口為自己辯護了。從去年九月開始旁聽徐案更七審,到今天的更八審,已經有七、八次旁聽徐案經驗。徐自強沈默寡言,法庭上幾乎不說話,即使法官提示,黃春祺陳憶龍說你做了什麼,做了哪些,你有什麼意見?他都說,「我沒有做。」自己內心都會有聲音,「你怎麼不多說一點?為什麼不替自己辯護?」後來聽徐媽媽說,「阿強說,說有用嗎?已經說了十幾年了。」今天,忽然聽見徐自強的辯護,「為什麼法庭都採信對我不利的證據,都不採信對我有利的證據,這樣做對我公平嗎?拿不出作案期間,我和陳憶龍黃春祺的通聯記錄,這是對我有利的證據,證明我沒有參與。可是法庭卻採信警方的說法,有通聯記錄然後在納莉風災淹水了,所以拿不出來。這樣做對我公平嗎?被監聽的勒贖電話裡都沒有我的聲音,這是因為我沒有參與,可是歷次法庭都採信陳憶龍黃春祺的說法,他們說我認識被害人家屬,怕被認出聲音,所以沒有讓我打電話,這樣做對我公平嗎?傳喚被害人的父親,妻子,他們都作證,不認識徐自強,歷審法官都沒有採信,這樣做對我公平嗎?證人洪佩珊,他是我母親美髮店的學徒,她可以作證我當天都在家裡,可是歷審法官都不願意傳喚,等到民國98年才傳喚洪佩珊出庭作證,法官又說,事隔14年,人的記憶有限洪佩珊的證詞不可採信。法庭這樣做對我公平嗎?」徐自強說得很多,中途哽咽說不出話,在旁聽席只能看見他的背影,卻可以感受他說話的那種心情。
6.          確認證據證詞等程序結束,準備進入言詞辯論時,審判長微笑地對辯護律師說,待會辯護請簡單扼要,然後休庭20分鐘。重新開庭,先是檢察官發言,這位檢察官沒有帶任何此案的文書,桌上擺一本書和一份講義,開庭大部分時間他都低頭看自己的講義和書。檢察官很扼要地說,「徐自強和另外兩位被告是親人又是朋友,他們的自白沒有必要對徐自強不利,所以可信。還有租車和租屋的證據。」檢察官就這樣結束了,整場開庭,他真的像個隱形人坐在哪裡,我完全沒有看見,他在注意聽法官說什麼,辯護律師說什麼。
司法官對得起納稅人嗎
7.          林永頌律師先做辯護,一開始他就很大聲的說,這是一件重大刑案,關係一個人的生命和一生清白,我們的辯護不能簡單扼要。法庭是一個講對錯,講是非的地方,審判要依照證據,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不能因為前面歷審怎麼判決,就怎麼判決。林律師配合投影片,逐一談到幾個關鍵點,論證徐自強涉案證據的缺失,在這裡,從旁聽席很明顯的看見,只有受命法官劉秉鑫很專注在聽,也同時在看投影片,王敏慧審判長頭低低的,眼睛看著桌面,不知道她在想什麼。林永頌律師突然大聲說,更七審的法官判決書,怎麼這樣寫,到底投影片有沒有看?最後這句話說得特別有力,審判席似乎感受到振動,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兩人都抬頭,專注看著側邊牆面的投影幕。很有趣,原來律師還要這樣提醒審判長,專心啊,專心啊。不過,這無法持續,過一陣子,審判長又是兩眼看著桌面,她似乎不太想聽辯護律師說的話。林永頌律師,陳建宏律師和尤伯祥律師,這次的辯護,比更七審更精彩,完全掌握住整個證據和犯案流程中,徐自強沒有涉案的有利證據,以及從前歷審認定徐自強涉案證據的嚴重瑕疵。可是,這一審的審判長比起更七審的審判長來,她是完全連認真聽的態度都不想做了,後半場的律師辯護,她都是一副死板的臉,眼睛不看任何人,就是低頭看著桌面,完全展現她就是不想理會的態度,這是一次大開眼界的經驗。
8.          林永頌律師提到證人洪佩珊的部份,他說,「洪佩珊的證詞不是在回憶14年前徐自強有沒有在家裡。不是這樣的!民國8410月,當新聞傳出徐自強牽涉擄人勒贖案件時,徐自強家人和洪佩珊就在回憶,到底一個月前徐自強有沒有回家,因為作案日91日當天,正好是洪佩珊學校開學日,也是徐自強的兒子上小學的第一天,徐自強特別回家住宿三天,他們都記起來了,只是法庭不傳喚她作證,直到民國98年她才出庭,可是不是在出庭的時候去回憶的,那是民國84年當年她就確定的。」
9.          在訴訟法中,被告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是檢察官要舉出被告有罪的證據。可是,實務上徐自強案,是徐自強本人要拼命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原本,黃春祺陳憶龍都在偵訊筆錄說,徐自強和他們一起帶被害人上山殺害,甚至是徐自強動手的。等到徐自強家人找出桃園郵局錄影帶,證明那個時間點,徐自強和妻子在郵局匯款,黃春祺陳憶龍的偵訊筆錄就改口了,陳憶龍說,徐自強先離開,回去作案現場擦拭車子指紋。黃春祺說,他不知道徐自強有沒有上山。前後矛盾的證詞,法庭還是採信後面的版本,徐自強先回去擦拭車子,然後回家去郵局辦事情。林永頌律師說,他們幾個人正在綁架被害人,準備帶上山殺害,這麼重大的犯案,徐自強居然事先有事離開,有什麼事比作案更重要的。然後,歷審法庭採信這個說法,還是堅持徐自強有罪。
10.      三位律師,從16:00開始辯護,直到20:30結束,實在時間太晚了,大家都餓著肚子,辯護必須中斷,下週一在繼續辯護庭。對比辯護律師的用心和全力投入,審判長和檢察官的態度差別太大了。真的要問一句話,這些身穿法袍的法官和檢察官,位居公職領月薪二十萬高薪,這是拿我們納稅人繳的稅金,他們在法庭的表現對得起我們嗎?而且,這還是在將近四五十位公民的旁觀下,審判長和檢察官仍然視若無睹我們的存在,很想學林永頌律師大聲的說,你們對得起我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