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011 李中志)
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虐僕一 案在國內曝光以來,已有許多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此案,也提出不同的建議供政府參考。
但事件發展至今,仍然是消息來源紛亂,看不到政府處理此事的一致立場與原則,不但前後說法矛盾,還內外有別,對內是民粹老套,對外則是前倨後恭,完全是處理楊淑君跆拳道事件的翻版。
但劉案對我國形象的傷害,至深且巨,比起楊淑君事件還嚴重千百倍。若以楊志良想砍韓國人的標準來看,我們應該要向美國宣戰了,但事實是否如此,外交部心裡有數,消費唬弄人民罷了。
駐外使節在所駐國觸法不是新鮮事,如果在交好國家,應該沒有太大爭議。但國人對主權十分敏感,偏偏處理劉案的檢察官搞不清台美間「創造性模糊」的妙用,大剌剌地稱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使得原本單純的法律問題立刻升級為台美關係,前後外交部長立刻參照《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發表看法與聲明,駐美代表袁健生也號稱向美國國務院嚴正抗議,要維護國家尊嚴,「先放人再說」,態度強硬。外交部長楊進添更怒斥外館人員對FBI做出不利證詞,揚言「一定會有所處置!」彷彿洩露國家機密,犯了叛國罪一般,如此氣急敗壞,實屬不當。(如果該員依此向美方提出政治庇護,如何善了?)
舉國沸騰,但不到兩天,開始降溫,有了劉姍姍行為是否為執行公務的爭議,一副沒那麼嚴重,只是台美對執行公務與否的見解不同,但楊部長還是重申外館聘僱僕役屬公務行為。但此一立場也同時把劉姍姍的個人行為,由我國來承擔,引來國內人權團體要求部長下台的聲音。
再過兩天,認罪協商的聲音開始出現,但楊部長主張拒絕交保,認為此乃自棄外交豁免權的立場。旋即媒體質疑我國駐美官員的非外交官簽證,是否有豁免權?外交部堅持有。但到了最後,捨外交途徑,希望純以法律技術來營救劉姍姍,主權、尊嚴、外交豁免權的堅持開始鬆動,劉姍姍也進行認罪協商。
但就在案情急轉直下的同時,仍不忘放話媒體,誇耀劉處長在審理期間,從拘留到出庭,都享有特殊待遇,不像犯人,如獨自享有單人牢房,不用戴手銬和穿橘色囚服出庭等云云,彷彿這就是我駐美官員的禮遇,國人情何以堪?但話還熱著,第二天,劉姍姍頭髮凌亂,身穿橘色囚衣,戴手銬腳鐐出庭,外交部也只能深感痛心。但痛心什麼?是痛心劉姍姍為國受辱? 還是吾國因劉受辱?還是大老闆選情雪上加霜?
其實該痛心的是國人,不但痛心台灣民主發展、人權立國的形象毀於一旦,還痛心外交部的無能顢頇,連我國外交官員的行為是公是私都講不清楚,遑論界定維護他們使外時的權利義務。從一開始慷慨激昂,弄到後來整個外交部聽一個外籍律師的,外交部的表現豈止喪權辱國?盛治仁為國家開了一個太貴的生日派對,社會觀感不佳,為救馬選情而下台,但比起劉案,孰輕孰重還不清楚嗎?任何國家與美國的外交歧見都是國安層級的議題,此事原本不大,但楊部長、袁代表顯然已力有未逮,早該下台負責,由更高的層級來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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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傭」在美國列為暴行。外交部未依規定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不僅帶頭剝削勞工、違法聘僱外勞,更嚴重傷害台灣的人權價值與形象。立委黃淑英6天前就說了:該名菲傭每月扣除膳宿費用,僅實領590美元,也超過《勞委會規範》每月膳宿費用不可超過約定薪資30%的上限,勞委會務必介入調查。
該名菲傭是從台灣申請聘僱、帶去堪薩斯州,不僅需符合《台灣勞基法》規範,也必須遵守美國當地法律。根據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勞工最低薪資為每小時7.25美元,若以外交部與菲籍幫傭所簽訂的契約來看,每週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至少應支付1,500美元薪資才足夠,因此已違反美國當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