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2011中豪)
仍判徐自強死刑, 徐母聆聽宣判後,於高院門外痛哭失聲。 |
早上08:00出門,前往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次參加「司改會」舉辦的法庭觀察活動,今天的法庭觀察重點在「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多次非常上訴的記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此案一共提起了高達5次的非常上訴。對照廣受社會關注的蘇建和案僅有提起過3次非常上訴,而且徐自強被羈押15年之久,大法官會議也為此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文。
徐自強,桃園縣蘆竹鄉人,1969年出生,國中畢業,退伍後曾經在工廠工作以及開設檳榔攤。1995年9月1日台北建設商人黃春樹遭到綁架勒贖,並於當日遭歹徒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然後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1995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正在打勒索電話的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在陳、黃二人一審判決死刑後,1996年6月24日,徐自強接到檢方傳票,於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說明,法庭隨後一路判處徐自強死刑。判處死刑的唯一依據是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的自白,警方與檢察官沒有提出其他任何明顯證據證明徐自強牽涉此案,而且黃春棋和陳憶隆的自白內容和事實不符,而且相互矛盾。因為本案證據確實薄弱,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出5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的審判結果六次,今天的開庭是第七次重審法庭。徐自強當年27歲,如今已42歲,吃了15年牢飯。
辯護律師是林永頌律師,他詰問被告徐自強,對話中了解黃春棋是徐自強的表弟,陳憶隆是徐自強的朋友,他從來沒有見過商人黃春樹,也不知情綁架勒索的事。其中有趣的對話,林律師:「你知道黃春棋被警方逮捕,而且警方也在找你,為什麼要逃亡,不去警局說明?」,「因為怕刑求。」
林律師又問:「你又沒有到警局,怎麼知道會被刑求?」,「(台灣)應該沒有人不知道警察會刑求吧!」林律師問:「1996年6月24日為什麼又到案說明?」,「因為知道他們倆人被判死刑,不來不行,以後死無對證。」
徐自強逃亡期間,他妻子無意間翻徐的皮夾,發現一張1995年9月1日的匯款單,徐自強才記起來,9月1日當天媽媽要他去辦理房貸繳款,10:00他和妻子曾經去桃園郵局匯款,11點多回到媽媽家,看望唯一的兒子,因為當天是六歲兒子第一天上小學,徐自強還曾經詢問中午下課的兒子學校好不好玩之類的對話。1996年徐自強到案說明,同時帶著桃園郵局的匯款單和郵局當日10:47分的錄影帶證據,證明自己當時確實人在桃園辦理匯款。
前面六次審理的檢察官和法官,不採信這份不在場證明,因為黃春樹是早上08:30被綁架,徐自強大可以在台北大直犯案,有充足的時間趕回桃園幫媽媽處理匯款,然後探望兒子,再趕回台北協助殺害被害人。
辯護律師詰問完被告,換檢察官詰問被告。聽司改會蕭秘書講,這位檢察官非常有名,台灣的檢察官都上過他辯論攻防的課。第一次聽見檢察官問話,很嚴厲,帶著威嚇的語氣問徐自強,有關和綁匪認識多久(從小學開始問起),彼此之間金錢往來的關係,還有再三確認16年前的9月1日那天他在做什麼?為什麼租車給黃春棋和陳憶隆,問話都是細瑣的和整個案情沒有直接關連小事,但是語氣確實很兇,沒有很堅強的心臟會被嚇壞。
12:20,我們中途離開審理中的法庭,蕭秘書為我們解說觀察過程的重點。第一個重點,律師請徐自強坐上被告席接受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詰問。蕭秘書用很生動的方式,把我們幾位觀察者分成兩組,一組扮演辯護律師,一組扮演法官,然後問我們會不會希望讓被告上被告席接受詰問。
他提到這是我們「東方文化」的特色,世界各地的法庭,通常被告不用為自己的無罪辯解說話,這是很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舉證的責任在提出告訴的檢察官,所以觀看西方的法庭劇開庭,主要是檢察官提出很明確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犯案。但是在台灣一般人的心理,你涉案一定是有問題才會有事,你被起訴就要想辦法證明自己清白無罪,可是大多數的被告坐在被告席,通常的證詞都對自己不利,因為一般人大都沒有清楚的記憶和邏輯訓練。我們都會以為被告不說話,代表他心虛,不敢為自己澄清,其實為自己澄清辯護對被告才是不利的,很多話和場景不容易說清楚。
第二個重點,檢察官既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徐自強涉案,那他要如何提出控訴呢?檢察官的策略通常是舉證有罪,沒有辦法舉出證據,就找出證詞的矛盾(譬如時間兜不攏,記憶錯誤),摧毀被告的證詞,找不到證詞的矛盾,就摧毀被告的人格,或者摧毀律師的人格,甚至摧毀法醫驗屍官的人格。在蘇建和案件中,檢察官的策略就是採取摧毀律師的人格。自己的感想,在台灣被告很辛苦,因為要自己提出證明自己是無罪的證據,某一天8:30發生在台北市的一個案件,你提出10:40在桃園的錄影帶做為不在場證明,仍然不被採信你無罪。還有家屬親人有利害關係者的不在場證詞,也不被法官採信。只要有朋友的自白書寫出你是案件的共犯,你就開始陷入類似徐自強的無間黑獄裡。這個時候,你就會深刻的理解台灣的司法體制原來是這樣子。
休庭時,徐自強轉身離開,自己給他一個溫暖的微笑和鼓勵,這是當下能夠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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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訴訟與封建專制時期的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在前者是「無罪推定」,後者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的是證據裁判主義,而不是罪行主觀擅斷。對於證據不足、「處斷難明」的「疑案」,依「無罪推定原則」,將會是「疑罪從無」("In Dubio Pro Reo");在實行「有罪推定」的封建社會,即使證據不充分,也會按照「疑罪從有」來處理,對照出封建社會訴訟的霸凌、黑暗和對人權的漠視踐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之規定,在訴訟上有證據能力而可作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乃需有「任意性」及「與事實相符」二個要件。臺灣檢察官常悖離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一項。
「疑罪從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依現代刑事訴訟,被告不負舉證責任,自白非出於任意,無證據能力。這樣看來,臺灣的刑事訴訟還杵在封建專制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