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義務為徐自強辯護11年

 (09-06-2011中豪)
下午15:00抵達博愛路的台灣高等法院,三樓專14庭第二次旁聽「徐自強案」,法庭有三位法官,審判長謝靜慧,受命法官遲中慧,陪席法官梁耀鑌。本次法庭為徐自強案更七審,檢察官是張懷熙先生。徐自強的辯護律師有三位,林永頌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建宏律師,據知2000年司改會接受徐自強家屬陳情後三位律師這11年來都是義務為徐自強辯護。今天是言詞辯論庭,延續昨天的言詞辯論。
先交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文,和前面的更六審。歷次審判法庭判決徐自強涉嫌擄人勒索黃春樹的根據,只有共同被告陳憶隆黃春祺兩人的自白,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能夠證明徐涉案。2001年監察院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整理出徐案重大疑點,指出此判決確有違誤,法庭調查草率2003年司改會為本案提起釋憲,大法官會議為此在20047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文,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自強死刑的判決因此失去依據。」從此處可以知道,1996年至2003年間,法庭從來沒有為徐自強安排與陳憶隆、黃春祺兩人相互對質,就把陳黃兩人單方的自白書當做認定徐自強有罪的唯一證據,又沒有提出任何補強證據。檢察總長吳英昭5次為此案提出非常上訴,2005年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第6次重審。更六審歷經4年,2009128日宣判,維持原判決死刑。這次法庭有安排陳憶隆黃春祺徐自強對質,但是陳憶隆、黃春祺緘默不說話,沈默的理由其實很清楚,陳憶隆、黃春祺兩人說徐自強沒有涉案,徐自強就此無罪,徐案終了,他們兩人就要面對死刑執行。陳憶隆、黃春祺兩人說徐自強有涉案,徐自強有罪,徐案也終止了,他們三人一起面對死刑。陳憶隆、黃春祺保持緘默,是為保持自己求生的機會。
審判長謝靜慧在庭訊中,屢次詢問被告、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對於各種證據有沒有要補充的,特別是當庭訊到某個地步時,都會主動告知徐自強,現在是在做什麼程序,你可以為自己說,或者現在你不需要回答檢察官的話,因為檢察官現在是在做結辯陳述。在這裡要給審判長很大的鼓勵,整個審判在她的主持下,程序分明,各方都有充分的時間表達意見。她首先一起檢視各項證據(人證,物證,書證等)請各方提出意見,這部份似乎雙方似乎已經很清楚了,沒有耗費太多時間。
接下來是對於更六審的判決事實,先整體詢問徐自強的意見,謝審判長逐項唸出判決事實記載,詢問被告的表述。關於動機,法庭認定徐自強因為缺錢犯案,徐自強說他根本不缺錢,為什麼歷審法庭沒有拿出他缺錢的證據,歷審法官採信黃春祺的自白,卻不採信我的自白。我會投案是因為相信司法,我要求的是公平的對待我。陳憶隆徐自強20萬,我在78月還一直向陳憶隆催討,要他還錢,結果陳憶隆在9月間還先拿8萬元還我。如果我們共同犯案,準備勒索家屬7000萬元,為什麼我還在催討他8萬元?我要求法庭公平對待我。審判長宣讀每一項判決事實,都聽見徐自強說,「我要求法庭公平對待我。法庭要拿出證據證明我有罪。」聽好幾次後,感覺自己快要哭出來,他的聲音很單調,每一句卻是重重的擊打在心裡,擊打著這個國家所有司法體制的心。「拿出證據證明我有罪。」這樣簡單的一句話,講了15年,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還是沒有聽進去。
輪到檢察官陳述,張懷熙提出此案不是只有自白書咬死徐自強這麼簡單。整個一審,二審,更一審到更六審法庭都得出的判決事實,這些判決事實是有依據的,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已經經過檢驗,沒有割裂證據等等。這裡牽引多項法條,需要法律專業才能充分理解,自己盡量聽盡量學習。他指出幾項判決重點: 1). 黃春祺供認,徐自強負責買3罐硫酸毀屍,但是兩位法醫的供詞出現爭議,先前一方認定屍體有硫酸的痕跡,更七審的法醫吳木榮作證,從照片和錄影帶來看,屍體是被火燒灼,起屍地點有火燒後的灰燼殘餘,皮膚沒有任何硫酸腐蝕現象。是灼傷還是硫酸腐蝕?只單憑照片和錄影帶能夠採信嗎?事過境遷,要如何推翻16年前的驗屍檢驗報告證據呢?這次法庭有一個重大的證詞,就是法醫推翻先前認為有硫酸腐蝕屍體的證據。 2). 陳憶隆曾經在看守所寫下自白書給的母親,承認自己是為了拖延案子判決,故意拖無辜的徐自強下水。張懷熙檢察官逐字念出那份自白書,文字類似文言文,用詞深奧,這是連有法學素養的人都寫不出來的,這會是陳憶隆在看守所當場寫的嗎?3). 徐自強曾經讓黃春祺哥哥黃銘泉借住家中數月,陳憶隆、黃春祺都有來徐家中找黃銘泉,四人曾經一起打麻將,你又借錢給黃銘泉50萬,黃銘泉又向你調票40萬,陳憶隆向你借20萬。你們四人的關係非常密切,非常熟悉的。檢察官暗示,你會沒有涉入這件案情嗎? 4). 作案日至案情爆發期間,黃銘泉逃跑至泰國,他曾經打一通國際電話給徐自強徐自強供稱確實有接到,他的證詞是電話內容是黃銘泉詢問最近他還好嗎?兩人閒話家常而已,張檢察官認為國際電話費率這麼貴,你們之間只有閒話家常嗎?5). 19959月期間,徐自強曾經租車3次,1次就正好是作案日91日~92日,說是要帶孩子去兒童樂園,第二天和妻子太晚起來,沒有去。後面2次租車,正好和歹徒駕車取款的時間相當,為什麼你會剛好出面租車呢?張懷熙檢察官的陳述很精彩,有內容也有配合動作,令人讚嘆,他怎麼能夠連續一個小時不停的陳述表達。從這裡了解檢察官提出的涉嫌證據,大都是非直接的:「你和兇嫌認識,兇嫌曾經住在你家,曾經一起打麻將。作案期間,你剛好租車給他們三人使用。你們之間有金錢往來。兇嫌從泰國打國際電話給你。」這時候已經17:00了,審判長宣佈休息10分鐘。接下來是律師團的陳述結辯,律師團準備好完整的投影片,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見陳述重點。
林永頌律師說明,三位辯護律師的分工和安排。林律師指出這件1995年的案件,司改會因為家屬投訴2000年開始救援徐自強,願意救援的緣由是,我們有多少證據證明有涉案?有多少證據證明徐沒有涉案?司法能不能讓人民信賴,除了遵守程序,還必須站在證據來做出判決,即使這個案件前面已經有很多法官判決過(將近三十位法官審理過此案),重審就必須依據證據做判決。陳憶隆黃春祺的自白書確定,警察有對兩人做出灌水、夾手指、捏乳頭等等的刑求。
林律師從徐自強沒有參與此案的角度,提出各項證據,律師以投影片逐張說明。1). 925黃春祺被逮捕,先供認徐自強參與跟蹤、擄人、殺害,埋屍過程,而且被害人是徐自強動手拿刀殺害的。後來10陳憶隆被逮捕,陳憶隆已經知道徐自強有不在場的郵局錄影帶證明,陳憶隆自白說,擄人後黃銘泉徐自強回去現場把車子的指紋擦掉,然後回桃園龜山家中等候,沒有參與殺害埋屍過程。黃春祺也跟著依照陳憶隆的說法修改口供。自白書前後矛盾。2). 徐自強家人稱91日到93日徐自強都住在媽媽美容院家中,前面幾次庭審訊問徐自強,「你母親的美容院有沒有請人?你認不認識洪x珊?」,徐自強說,「沒有請人(台語),不認識洪x珊。」洪x珊是美容院的洗頭學徒,她作證這3天都有見到徐自強,因為說不認識,歷審洪x珊都沒有被傳訊。林律師說,「在徐自強的語言認知中,學徒不算是媽媽請的員工,她是來學洗頭的。他認識這位洗頭學徒,卻從來不知道名字是洪x珊。所以,洪x珊的證詞可以作證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3). 勒贖電話錄音這件證物沒有任何徐自強的聲音,黃春祺陳憶隆說,因為商人的家屬認識徐,為了避免被認出來,沒有讓徐自強打電話勒贖。可是商人家屬的證詞,他們都共同表示不認識徐自強,只認識黃銘泉
4). 如果徐有犯案,他已經得到風聲逃脫了,為什麼他還要出來投案?如果他有犯案,逃跑都來不及,為什麼還要出來投案?他勇敢的面對司法,相信司法,現在來看他做出投案的決定是對的嗎?他的信念法院是公正的,他得到公平的審判嗎?15年過去了,他還是背負死刑罪行,旁聽席的兒子都已經長大成人了。這段陳述又讓弟子的眼淚快要流出來。5). 黃春祺的自白書供稱,徐自強全程參與勒贖,他們幾次要家屬開車上高速公路,或者搭火車慢車丟款等等,每天他都有多次和徐自強通話連絡,確定是否取得贖款的訊息,警方92日就開始監聽家屬電話錄音,925日逮捕黃春祺,也有文字記載曾經調閱他的全部通聯記錄,可是卷宗證據裡面完全沒有兩人的通聯記錄證據。甚至所有的通聯記錄證據已經消失了,合理的懷疑,警方知道通聯記錄和自白書無法兜攏,所以通聯記錄不當做證據。6). 關於構陷徐自強的動機。在案情爆發初期,警方只知道有黃春祺,陳憶隆和徐自強,徐自強是黃春祺的表哥,後來案情逐漸明朗才知道黃春祺的哥哥黃銘泉也涉案,可是已經逃到泰國了。如果這件案件是三個人共同犯案,黃春祺為了保護哥哥,就把黃銘泉的部份說成表哥徐自強做的。後面幾年,黃陳兩人發現牽扯出無辜的徐自強,反而可以拖延案子的調查,就繼續構陷。
7). 檢察官說為什麼徐自強要出面租車,而這部租車很可能就是嫌犯等人的做案工具。反過來說,如果徐自強出面登記姓名租車,而且真的他有涉案,這不是明顯的讓自己留下涉案罪證嗎?更怪異的是,陳憶隆曾經在汐止偷車,並以此贓車為作案的交通工具。他們都知道要以贓車犯案,為什麼還要徐自強出面租車?租車不是更證明徐自強沒有涉案嗎?8). 黃陳兩人與被告是有利害相關的,他們的證詞不足以採信。律師舉例,陳憶隆黃春祺在看守所都曾經告訴徐自強母親,徐自強是無辜的,趕快找律師為他申冤。等到司改會請監察委員江鵬堅協助,江鵬堅去看守所探望2人,回來告訴林律師,「我說,我是監察委員來了解徐自強的案情,他們就都說徐有涉案。」很明顯,當兩人知道案情越來越擴大,拉無辜的人以拖延此案是最好的自保方式。9). 有關陳憶隆自白書文言文的文字,是否出自陳憶隆自己的親手書寫。林律師已經準備了六份有關陳憶隆這段期間的親筆書寫的上訴文書,每份文書的文字都是法律的詞語,專業又簡潔,林律師承認連他自己可能都寫不出這樣的文字,顯然陳憶隆的看守所自白書是他自己的手筆,也大致核對各件的筆跡。
林律師陳述完畢已經18:15了,經過律師和審判長討論結果,同意繼續審查,尤柏祥律師發言。1). 針對徐自強的經濟狀況。判決事實指出,他們四人因為缺錢共同謀劃此案,黃春祺因為賭博欠款一千萬元,陳憶隆電玩店倒閉也欠錢,黃銘泉也需要錢到泰國經商,可是徐自強總共借黃銘泉90萬元,也借陳憶隆20萬元,檢察官說,徐自強屢次向陳憶隆催討還錢,就是代表他缺錢。如果這個邏輯成立,所有催討欠款的銀行和公司都是缺錢經濟拮据嗎?而且,徐自強在8312月和哥哥共同在桃園購買一間房子,他有錢借人和買房子,會是缺錢孔急嗎?只有聽過欠錢的人去犯案勒贖,沒有聽過出資借錢的人和借貸者一起犯案勒贖的。
2). 判決事實指出,他們四人共同在徐自強家中策劃討論綁架案,依據徐自強的妻子和岳母證詞,徐自強房子有3間房間,一間夫婦房間,一間借給黃銘泉住,還有一間是他的妻舅住宿,有妻舅外人住在一起,他們要如何討論犯案,難道不怕洩露嗎?3). 有關徐去買硫酸一事,吳法醫的證詞完全推翻先前蕭法醫有硫酸潑灑的證詞,照片和錄影帶呈現的是火燒與灼傷。這裡,後來蕭法醫也承認他的檢驗書沒有依照錄影帶呈現的證據,他的理由是錄影帶模糊不清,無法判定。這裡引人懷疑的是,為了兜攏陳黃兩人的自白敘述徐自強買硫酸的事實,法醫的檢驗報告也寫出有硫酸毀屍的現象,但是經過其他法醫看過照片和現場的錄影帶,完全看不出有受害人皮膚有硫酸潑灑的痕跡,但是法醫為了對方的面子,保守的寫著,也許有把硫酸倒入土壤,這還需要進一步驗證。
4). 商人黃春樹的汽車失蹤了。依據陳黃兩人的自白書,詳細記錄他們是如何於清晨守候於黃春樹的汽車旁,等到黃春樹出現準備進入車內,他們就拿刀脅迫他走入預備好的車輛,綁架到汐止山區。這裡的敘述,商人或者歹徒都沒有進入黃春樹的車內。可是,後來黃的妻子去停車處找汽車,發現汽車內的安全帶被剪斷,有人入侵的痕跡。這輛車當成證物,交給警方保管,後來失蹤了。可能的懷疑,這輛汽車是重要證物,但是它呈現的狀況和陳黃兩人的作案自白敘述兜不攏,所以這件重要證物也消失了。
從前面的敘述,慢慢的理解,為什麼有人常說,警方的破案是做出來的,先藉著各種方式取得嫌犯的自白口供,再來找證據,相符合的證據保留,不符合的證據就讓它消失。沒有的證據甚至還可以做出來,有時候法醫也會配合。台灣的司法不被人民信賴,真的是有原因的。律師沒有明白說出的一個重點,台灣的司法界是個小圈子,法官,檢察官都彼此熟識。像徐自強的案件,法官要判徐自強無罪,就代表他要否定前面歷次審判法官,將近三十位法官的判決,這需要極大的勇氣與信念。這是為什麼歷次審判都維持死刑判決,即使證據如此薄弱,甚至沒有涉案的證據如此明顯。
尤律師還有很多陳述,時間已經接近19:30了,旁聽席還是坐滿人。因為旁聽的人多,自己站在這裡將近5個小時,多次與檢察官,與法官,與律師的眼神交會,可以從他們的言語中感受出來,他們還是在意有人來關心這個案件的進展。今天的旁聽最重要的感受,原本以為只有擔任律師,法官才能對徐自強的案件有幫助,現在清楚的感覺,旁聽席上多一雙溫柔關懷的眼睛,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所有的人都感受得到,相信他們每一個人也想要做到自己的最真最美與最好,相信每一個人都需要別人的支持和鼓勵,用這樣的心情迴向給徐自強和他的家屬,今天在場的姊姊,媽媽,爸爸與兒子。看到高等法院其他的庭和辦公室都已經熄燈了,只有這14庭內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被告還在為這案件奮鬥不懈,每一個人都在認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這樣就很令人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