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檢察權的當責性

(09-05-2012林峯正)
從青春到中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等待超過21年後,終於盼到最終的無罪判決。當民間開始質疑這是一個缺乏直接證據的冤案時,高等法院的法官竟一字排開召開記者會,不斷重複述說他們都是通過法官考試成績優異的法官,絕對不會看錯。
蔡崇隆導演拍攝的《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片,還特地引用這個片段。於今視之,真是「笑」果不斷,但當時的法官卻認為以他們的權威足以鎮住異議的聲浪,而無視於該案的證據貧乏,根本不足以定人死罪之事實。

民間在救援蘇案的過程中,同時進行制度面的改革,其中最顯著的就是於1997年在《刑事訴訟法》加上「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資為防止刑求之安全瓣。回首前塵,若非蘇案被告遭刑求之橋段令人驚悚至極,恐怕也不可能通過迄今猶令日本學界驚羨的前開規定,這是蘇案點燃的改革引信,且這樣的制度改善是完成於全案尚未在法律上獲得平反之際。可以想像的是,蘇案若能完成冤案平反方程式,即無罪判決、賠償、究責,因為這個個案所能牽引的司法及社會改革能量必當精采可期。
國家機器錯殺無辜
去年,台灣社會集眾人之力爭取到《江國慶案》的無罪判決及刑事補償,史無前例地證實了國家機器也會錯殺無辜。今年,則見證了由斷頭台前救回三位無辜青年的司法大逆轉。卻硬生生被十多天前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澆下一盆冷水,檢察官認為《江國慶案》中「犯下刑求惡劣犯行的軍官們,無殺人犯意、追訴權時效已過、刑求與江國慶死亡的結果無因果關係」。
假設檢察官前開說法可以接受,《蘇建和案》的究責之路大概也不必開啟。道理很簡單,若蘇建和等人開始對當初刑求的官警究責,屆時被列為被告者,即可輕易引用《江國慶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不費吹灰之力脫免所有的罪責,蓋《蘇建和案》發生的年代比《江國慶案》更為久遠,光追訴權時效作為答辯理由便綽綽有餘,遑論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中,「刑求被告是為破案,既無犯意,自然不構成犯罪」等司法史上僅見,無人能望其項背的創見。
為了避免夢魘成真,讓這樣不公不義的不起訴處分理由,構成包含《蘇建和案》等冤案要求究責的法律障礙,惟有窮盡所有努力,支持江國慶的媽媽依法再度就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聲明「再議」,請曾經為江媽媽主持公道的高檢署再評評理。
96日上午10時,到台北地檢署門前,陪同江媽媽遞出「再議狀」,如果您「在意」這事的話!

版主:現行交付審判採取再議程序,完全繫於上級檢察官的自由裁量。依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告訴人得向上級檢察官聲明「再議」,強制地檢再偵察起訴;若地檢不起訴,得向法院為交付審判的救濟權。惟關於再議遭駁回才得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其間告訴人的救濟權,往往被拖延(偵查408)與壓縮。檢察機關或恣意專斷、忽攏擺爛或伸張正義,決定臺灣是不是仍停滯在「有權無責」的威權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