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移工沒人權,國家沒尊嚴

 (11-15-2011張心華)
台灣駐美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因涉嫌虐待菲籍外傭,日前(11/10)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逮捕;我國外交部則認為美方違反(1980)「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在協定底下享有豁免等特權,應無條件釋放。
對此,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關懷外勞小組等團體組成的《台灣移工聯盟》,在14日上午前往外交部抗議,批評外交部保護嫌犯,踐踏移工人權。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等團體也到場聲援。
根據媒體報導,FBI所提交法庭的證詞中寫著,劉姍姍於去年11月在菲律賓與F.V.(化名)簽訂兩年合約,月薪1240美元,每週工作40小時,且加時工作或國定假日工作都能請領加班費。不過,當F.V.今年3月抵達美國堪薩斯市後,卻被要求每週工作6天、每天16小時至18小時,薪水只剩400 美元至450美元。不僅如此,劉姍姍還扣押護照與工作簽證,威脅F.V.如果不從,就要將她遣返菲律賓。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吳靜如表示,台灣有許多雇主都跟劉姍姍有相同違法行為,像是長工時、剋扣薪資、限制行動、全年無休、沒收護照、要脅遣返等等,這些處境都是目前20萬家庭類移工正在經歷的現實,但台灣外交部卻只在意「主權」,難道踐踏移工人權,會為台灣爭取聲譽嗎?吳靜如痛批,真的是「生雞蛋無,放雞屎有!」
有多次協助外勞經驗的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主任張裕焯指出,台灣人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習以為常,政府、財團相互勾結,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久而久之就讓民眾錯覺,外勞不是人,不該享有同等人權,結果今天不僅把臉丟到國外去,竟還理直氣壯地說美國侵害台灣主權
面對質疑,外交部聲明,為保障其他駐美人員權益,除向美方強烈抗議,亦啟動內部調查,絕無護短之意。而外交部發表初步調查結果顯示,是該名菲傭主動向劉姍姍表明,願意從月薪中扣除790美元以支付有關其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相抵後每月可領450美元外,劉姍姍每月還會給予140美元食品雜貨費,故總計實領590美元,此數字亦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部核銷的金額相符。外交部也重申,台美關係發展良好,絕不受此案影響雙方密切友好之關係,長保三十年來之最佳狀態。
然而,當外交部急著強調我國主權未受影響之餘,卻輕易地以「自願扣薪」草草交代虐傭案情。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祕書長楊宗澧表示,近年來政府簽署聯合國《兩公約》,並為此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其中施行法規定公務員應保障本國及外國人的人權,劉姍姍的行為早已觸法。楊宗澧要求政府搞清楚,這是人權問題,別再用主權爭議糢糊焦點。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問道,我國外交人員因虐傭被FBI逮捕,反觀台灣的調查局,曾幾何時針對國內無良雇主、企業進行調查?他強調,藍綠兩黨在保障移工政策上明顯不足,才會導致今天這種現象。朱維立說,移工沒有人權,不只國家沒尊嚴,連全民都感到羞恥
勞委會推出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 將移工基本權利的休假、工時全部明文可勞雇協商,但從劉姍姍事件就可看出,在極度不平等的勞資關係裡,移工隨時冒著被解僱、被遣返的風險,怎麼有條件跟雇主協商呢?吳靜如說,在藍綠漠視的困境裡,依然得努力爭取移工最基本的保障,《台灣移工聯盟》將在1211日舉行「血拼休假權大遊行」,要求政府正視剝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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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41條規定,派遣國人員在接受國涉嫌嚴重罪行時,是可以被接受國的司法機關逮捕、拘禁與審判並且執行,也就是必須接受當地 的司法權管轄。換句話說,美方認為,劉女涉及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係屬嚴重犯罪,因此不享有執行業務上的功能性豁免,就算援引一九八年台美兩造於華盛頓 簽署的特權豁免協定,也無法免除美國對於劉案的司法管轄權。(11-17-2011王思為)
劉姍姍遭指控觸犯「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美國檢方認為劉姍姍持有的是屬經濟商業事務的E1貿易簽證」,而非外交官使用的A1A2簽證,因此不享有外交豁免權。
在華府、波士頓等地執業多年的律師黃瑞禮指出,美國國務院有一份「外交暨領事豁免權實施準則」,依據這項準則,第一,凡涉重罪(felony),美國國務院一般會要求派遣國放棄豁免權。第二,領事豁免權屬功能性豁免,非絕對性豁免,僅限於「公務行為」(official act);至於是否符合「公務行為」,由管轄法院就事實認定,非由國務院認定。其三,被告可以在法庭上提出領事豁免權,作為「免訴抗辯」 affirmative defense)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