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檢察官操弄法條

(08-27-2011 一智)

周占春法官
1989,司法獨立的第一線曙光:高新武檢察官抗命辦案,這20年來,台灣司法最大的改革成就,便是『司法獨立』獲得相當的進展,也就是脫離政治可以控制司法的情形

這幾天腦海中,浮起周占春法官。

周占春法官因為在聲押庭中釋放陳水扁,同時在承審二次金改弊案中,以總統的法定職務權限並不包括金改,判無罪,引發全國關注,日前特偵組起訴前總統李登輝被控國安密帳貪瀆案,也是由周占春擔任一審的審判長。
前陣子他遭北檢起訴洩漏毒品案證人身分案,一審獲判無罪,經檢方上訴,高等法院719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因此證人身分即非應保守的秘密,判決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無罪!
720日,《蘋果日報》報導周占春法官被判無罪的新聞,通篇的夾議敘述都只為了政治追殺!透過標題「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斗大的扭曲,對周占春法官進行人格謀殺。翻開四大報:《聯合》《中國》《蘋果》以及《自由》,就只有《蘋果日報》以顯赫標題「「恐龍判決」法官可洩檢舉人身分」直接判定,試圖把民眾對「恐龍法官」的前置印象,植入周案裏頭,利用巧弄文筆,誤導民眾對無罪定讞的周案,產生再度困惑與質疑。《蘋果日報》的報導,還挾帶被洩漏身分的檢舉人的怨言。問題是若本來責任就不在周占春法官身上,本案檢察官會不會是「恐龍檢察官」?連起訴對象都搞錯了,還自以為理直氣壯!《蘋果日報》不報導本案檢察官的問題,也不想討論周占春法官承審的檢舉人身分被洩密的法律適用問題,獨獨針對周占春法官的無罪,進行人格謀殺,所為何來?

就像李慶安的判決,檢察官「聲東擊西」,操弄法條,從起訴到一審都認定李慶安自始不具公務員身分,逕依「普通詐欺罪與貪汙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依4個詐欺罪,合併判她2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演戲給外界看;就如面對搶劫犯,你告人家強暴,高等法院因檢察官未以「搶劫罪」起訴只好不告不理,判無罪。

李慶安是偽造文書,因為她在填寫資料時,在有無其他國籍部份,填寫「無」。沒有偽造文書,就不能當議員與立委,二審檢察官到了高等法院合議庭改稱她有公職人員身分,以「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法院不能主動以「偽造文書罪」幫檢察官起訴,只好判決被告無罪

高等法院合議庭在判決理由指出,雖然李慶安具雙重國籍,但無法依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具有外國國籍的義務,且在相關公職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都沒有依法撤銷或解除她的職務,任職期間「依法」領取歲費、公費、助理費等各項費用,並無不法。


版主:

(08-28-2011博琛)

「按照法官的邏輯,明知自已有雙重國籍卻違法詐欺當民意代表者無罪,不知道李慶安有雙重國籍者才有罪,這是什麼邏輯?這是什麼司法?看清楚了!台灣的司法又倒退到許水德時代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時代了!」漫畫家魚夫(林奎佑)說得好透勁!